行紀人

行紀人

行紀人是行紀關係中根據委託人要求代為從事購銷、寄售等行紀業務的當事人。依現時大陸法國家的司法實踐,行紀業務為商業活動,行紀人須履行商業登記程式取得行紀經營資格。行紀業務範圍一般包括財產買賣、有價證券買賣、代為保險、代為出版、代收債權、代為擔保、代登廣告等。行紀人的基本義務是: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進行交易;遵照委託人規定的條件處分財產;妥善保管待出售或已購入的財產;為委託人的利益從事其他行紀活動。其主要權利有:報酬費用給付請求權、拍賣提存權、介入權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紀人
  • 定義:經營行紀業務的當事人
  • 法律義務: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
  • 職業權利:報酬和費用請求權;拍賣提存權
職業描述,法律義務:,職業權利:,

職業描述

行紀業務系指以自己名義為他人進行商業上的買賣交易的業務,諸如在農鎮集貿市場裡如牛行、豬行和木材行,城市裡財產買賣、有價證券買賣、代為保險、代為出版、代收債權、代為租賃、代售入場券、代登廣告。

法律義務:

1)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
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2)直接履行義務
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契約的,行紀人對該契約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妥善保管委託物
行紀人占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4)負擔行紀費用
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委託物處置的義務。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與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職業權利:

報酬和費用請求權;拍賣提存權;介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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