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實行行為是行紀人為實現委託人的利益而與第三人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大陸法各國民法多認為:行紀實行行為直接為行紀人和第三人設定了債權和僨務;但是這一行為的效力又及於委託人。主要表現:(1)在行紀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行使債權'或行紀人破產時,委託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僨務;(2)在行紀契約無相反約定的情況下,如第三人不履行債務,委託人亦可要求行紀人履行行紀義務。
行刑時效進行期間,由於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時效停止計算。一旦停止的法律事由終了,停止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並與停止事由終了後繼續進行的時效期間合併計算。行刑時效停止的主要原因是:由於受刑人是臨產前的婦女或其他重病患者,不能開始執行其刑,或者不能繼續執行其刑。中國刑法中沒有行刑時效停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