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法學

行為法學,別稱“行為主義法學”,是一門運用一般行為科學理論和方法研究法律現象的法學邊緣學科。

行為法學既是法學的分支學科,又是行為科學的組成部分。行為主義法學在理論上受西方經驗實證主義、結構功能主義和美國實在主義法學的影響。主要研究:(1)如何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模式和法律糾紛模式實現法律的社會控制作用;(2)“自動探測儀”的審判過程論;(3)司法政策制定論。行為法學的目的在於充分發揮法律的“社會控制”作用,幫助國家制定適當的司法政策,以維護社會安定、形成國家所期望的法律秩序。西方行為法學具有以下特徵:(1)主要運用行為科學的理論和方法進行研究;(2)具有綜合性,綜合吸收了自然法學、規範法學和社會法學三大流派的基本理論;(3)注重對法官司法行為的研究,並過分誇大了法官在司法政策制定中的作用;(4)吸收引進了現代自然科學的研究成果。行為法學形成於本世紀70年代,最初產生於美國,目前已發展到整個西方(包括日本),對東方國家也發生了不小影響。80年代末,行為法學引起中國法學界的注意,並開始了有關行為法學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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