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共同說

行為共同說是西方刑法理論中關於共同犯罪範圍的一種學說,是一種主觀主義的共同犯罪理論。認為二人以上通過共同行為以實現各自企圖的犯罪人,就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行為不能與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混為一談,二人以上的行為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應以自然行為本身是否共同而論。

認為共同犯罪不一定只在所實施的行為都具備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人之間發生,二人以上只要具有共同行為,即使其中一人沒有責任能力,或者缺乏罪過,或者具有阻卻違法事由,也不影響共同犯罪的成立,只要有共同行為,即使是數個犯意不同的犯罪事實,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即承認片面共犯的存在。此說認為,事後的連累犯如藏匿犯人,湮滅罪證等行為,雖能使犯罪結果鞏固,但對犯罪的完成沒有任何影響,根本談不上共同行為。因此不承認所謂事後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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