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
效率還是訴訟效果都比過去要快、要好。該規定還對告知期限、舉證期限、申請期限、對當事人申請調取證據申請的答覆期限以及逾期的法律後果等作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的落實,無疑能有效防止拖延訴訟現象,促使訴訟主體積極為其訴訟行為,實現舉證、質證和認證的全面快速對接,從而有效提高訴訟效率,實現行政審判的高效率。
(八)開闢行政審判方式改革的空間
行政審判是一項年輕的審判,與之相關的多項制度都有待完善。其中,行政審判方式更是需要不斷完善和發展的問題之一。然而,其發展必須有相應的依據,不能憑空隨意而行。《行政訴訟問題規定》是落實《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的產物,它順應了“建立符合行政訴訟特點的舉證、質證、認證規則”的建設性要求,並較好地完成了歷史使命。因此,該規定之中蘊含著改革的精神,內容既側重於審判工作實際,又有必要的前瞻性規定。針對有關證據規定的新內容、新要求,人民法院若要嚴格予以落實,並保證其質量、效率和效果,就必須對行政審判方式中的相關事宜作出相應調整、深化和改革,或予以廢棄,或進行修改,或作以補充,或重新確定。從這種意義上講,《行政證據問題規定》為行政審判方式改革有效進行提供了法律依據,並為其開闢出一片較大的發展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