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代理詞

〔行政訴訟代理詞〕是行政訴訟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根據當事人的委託依法參加訴訟活動,行使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在法庭審理階段所作的系統發言。其作用是:系統地闡明訴訟代理人對本案的看法和意見,也可以就本案如何處理,向法庭提出要求和建議;通過對案情的分析,有助於人民法院全面了解情況,對案件作出客觀公正的處理;觀點正確,說理充分,要求合理合法的代理詞,對當事人和旁聽民眾都有教育作用。
行政訴訟代理詞的結構如下:
(1)標題。寫明“メ××訴××案代理詞”。
(2)序言。要寫明以下幾點:首先說明出庭的合法性;其次說明接受代理後進行工作的情況;另外要表明代理人對本案的基本看法。
(3)正文。應根據具體案件、被代理人所處的訴訟地位、訴訟目的和要求以及被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的關係等因素,來確定其內容。一定要從具體案情出發,抓住本案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闡明幾個問題,為解決糾紛提出切實可行的主張、辦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確、合法、及時的處理。
(4)結東語。主要包括兩個內容:一是對發言作小結,明確代理意見的中心思想。二是對本案如何處理,向法庭提出意見、要求和建議。最後由代理人簽名蓋章,註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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