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抗訴制度

行政訴訟中抗訴制度是行政訴訟中的抗訴是行政訴訟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所作的裁判,要求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級法院判決、裁定的事項進行審理的活動。中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逾期不提起抗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抗訴須具備以下條件:(1)須由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提起;(2)提起抗訴的對象是人民法院第一審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3)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4)須提交抗訴狀;(5)須預交抗訴費。人民法院對抗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人民法院審理抗訴案件,應當在收到抗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備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抗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審理抗訴案件,按照不同情形,務別處理: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査清事實後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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