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辦事指南之動物防疫合格證,《河北省動物防疫條例》第33條:“動物飼養場、屠宰廠(場、點)、肉類聯合加工廠以及從事動物、動物產品的貯存、運輸、銷售和動物產品加工等活動的,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取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核發的動物防疫合格證,並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未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的,不得開業或投產使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許可辦事指南之動物防疫合格證
- 許可事項名稱:動物防疫合格證
- 承諾時限:20日(工作日)
- 收費依據:不收費
許可條件,辦理方式,
許可條件
(一)動物飼養場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但農民家庭散養的除外:1、選址、布局符合動物防疫要求,生產區與生活區分開2、畜(禽)舍的設計、建築符合動物防疫要求,採光、通風和污物、污水排放設施齊全,生產區清潔道和污染道分設;3、有患病動物隔離圈舍和病死動物、污水、污物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4、有專職防治人員;5、出入口設有隔離和消毒設施、設備; 6、飼養、防疫、診療等人員無人畜共患病;7、防疫制度健全。
(二)種公畜站和胚胎生產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1、選址、布局、設計、建築、設施、設備、用具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2、種用動物飼養區、采精區或者采胚區與生活區分開,有引進動物、病畜隔離場所; 3、有專職防治人員;4、種用動物應當取得健康證明; 5、有污水、污物無害化處理和清洗消毒設施、設備;6、直接接觸繁育動物、精液或者胚胎生產的工作人員無人畜共患病;7、防疫制度健全。
(三)孵化廠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1、選址、布局、設計、建築符合動物防疫要求,孵化車間的流程應當單向,不可交叉或回流;2、孵化廠與和外界有隔離屏障,並保持一定距離;3、孵化設施、設備和專用工具、用具等符合動物防疫要求4、有種蛋熏蒸消毒設施;5、有病雛、死雛、蛋殼、廢棄蛋等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6、有清洗消毒設施、設備;7、防疫制度健全。
(四)屠宰場(廠、點)、肉類聯合加工廠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1、選址、布局符合動物防疫要求,生產區與生活區分開;2、設計、建築符合動物防疫要求,採光、通風和污物、污水排放設施齊全;3、設有檢疫室;4、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待宰間、急宰間和患病動物隔離間; 5、有病死動物、染疫動物產品和污水、污物、糞便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 6、動物、動物產品運載工具和容器符合動物防疫要求並有清洗消毒設備;7、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屠宰設備和屠宰工具、用具;8、屠宰技術工人和肉品檢驗人員無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動物產品的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9、防疫制度健全。
(五)動物儲運、中轉、交易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1、選址、布局、設計、建築、設施、設備符合動物防疫要求;2、有患病動物隔離間和污水、污物、糞便處理設施;3、有無害化處理和清洗消毒設施、設備;4、防疫制度健全。
(六)動物產品經營加工儲藏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1、選址、布局、設計、建築、設施、設備、工具、用具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2、有清洗消毒設施、設備;3、有病死動物、染疫動物產品和污水、污物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4、有採購動物產品檢疫情況登記等健全的動物防疫制度;5、直接從事經營加工銷售人員無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動物產品的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
(七)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1、有固定的原料貯存場地;2、有污水、污物處理設施3、有消毒設施、設備;4、防疫制度健全。
(八)各類動物隔離飼養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1、必須遠離動物生產、屠宰、經營,動物產品加工、經營場所;2、隔離場的出入口有消毒設施、設備;3、有隔離動物的排泄物等污水、污物、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和清洗消毒設施、設備;4、飼養、診療人員無人畜共患病;5、防疫制度健全
(九)動物診療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1、有污水、污物、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和清洗消毒設施、設備;2、防疫制度健全。
(十)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1、具有實驗動物、病料、廢棄的產品、污水、污物、污染的空氣處理設施,符合特殊要求; 2、有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專業知識的人員;3、有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管理制度;4、實驗室污染區和清潔區嚴格分開;6、有無菌操作設備,並符合動物防疫要求;7、對操作人員等有嚴格的消毒制度;8、有獨立設定的實驗動物強毒接種飼養場所;9、防疫制度健全。
辦理方式
1.申請表(一式兩份)。
2.申請人(負責人)相片3張,身份證複印件1份。
3.屠宰加工企業應附工藝流程圖或平面圖。
4.收費標準:免費。
5.辦理時長:20日(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