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辦事指南之動物診療許可證,《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並取得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動物診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許可辦事指南之動物診療許可證
- 類別:許可證書
- 相關法案:《動物防疫法》
- 承諾時限:20個工作日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許可依據,許可條件,需提交的資料,收費依據及標準,承諾時限,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動物診療許可證
許可依據
《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並取得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動物診療
許可條件
1、配備一名以上具有獸醫中專以上學歷並從事動物診療活動兩年以上,或者具有助理獸醫師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2、設定固定的動物診療室和獸藥房,動物診療機構面積不低於30平方米;
3、具備保定、手術、消毒、冷藏、常規化驗等動物診療設施和必需的獸藥;
4、從事動物診療活動人員無人畜共患傳染病,主要為布魯氏桿菌病、結核病。
需提交的資料
1、開辦動物診療機構的書面申請(樣式見附頁);
2、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製作的《動物診療許可證》申請表;
3、動物診療機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4、動物診療機構技術人員證件:技術人員有職稱的提供職稱複印件;技術人員無職稱的提供專業學歷證明和從業時間證明,從業時間證明由其所從事動物治療的單位出具,加蓋公章;
5、動物診療機構房屋證明,自有房屋提供房屋產權證,租賃房屋提供“房屋租賃協定書”;
6、動物診療機構從事診療活動人員出具縣級以上衛生機構出具的人畜共患病健康證明;
7、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核發的《動物防疫合格證》;
8、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核准通知書。
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承諾時限
20日(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