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規範化測評指南

行政許可規範化測評指南

《行政許可規範化測評指南》(GB/T 38956-2020)是2021年2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歸口於全國行政審批標準化工作組。

《行政許可規範化測評指南》(GB/T 38956-2020)給出了實施行政許可規範化測評的測評方法、測評模型、指標設定、分值計算、測評過程以及結果套用等內容。《行政許可規範化測評指南》(GB/T 38956-2020)適用於開展行政許可規範化測評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許可規範化測評指南
  • 外文名:Normalization evaluation guide of administrative license items
  • 標準號:GB/T 38956-2020
  • 發布日期:2020-07-21
  • 實施日期:2021-02-01
  • 標準類別:方法
  • 中國標準分類號:A12
  • 國際標準分類號:01.120
  • 歸口單位:全國行政審批標準化工作組
  • 執行單位:全國行政審批標準化工作組
  • 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 性質:推薦性國家標準
  • 狀態:現行
制定過程,編制進程,制定依據,起草工作,標準目次,內容範圍,引用檔案,意義價值,

制定過程

編制進程

2015年10-11月,全國行政審批標準化工作組完成標準的前期預研和論證工作,主要對行政許可規範化測評的現狀和問題進行調研和分析。
2016年12月,工作組召開標準啟動會,正式啟動了《行政許可規範化測評指南》國家標準的編制工作。會議明確了標準編制的基本思路和計畫進度安排,組建標準編制組。
2017年1-3月,編制組完成資料收集及分析研究工作。經過內部討論,確立了標準的基本技術內容,形成標準內部討論稿。
2017年11月-2018年2月,對相關文獻進行深入研究,對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情況進行實地考察,多次與相關行業專家進行交流,形成了標準草案,並提交工作組年會審議。
2018年1月9日,國家標準計畫《行政許可規範化測評指南》(20173989-T-469)下達,項目周期24個月,由SWG14(全國行政審批標準化工作組)提出並歸口上報及執行,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2018年4月,匯總整理工作組年會委員的意見或建議,有效意見7條,結合專家意見,對標準草案的進行修改、調整,形成標準初稿。
2018年5月-6月,召開標準內部編輯討論會,針對標準初稿進行逐條審查確認,會上編制組和專家對標準初稿進行逐條理解、反覆推敲,會上共收集22條修改意見,進行匯總處理,採納意見17條,未採納意見4條,部分採納意見1條,結合意見修改了標準文稿,形成標準內部徵求意見稿,並完成該稿標準的編制說明。
2020年7月21日,國家標準《行政許可規範化測評指南》(GB/T 38956-2020)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
2021年2月1日,國家標準《行政許可規範化測評指南》(GB/T 38956-2020)實施。

制定依據

國家標準《行政許可規範化測評指南》(GB/T 38956-2020)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GB/T 1.1-2009)規則起草。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單位:中國標準化研究院、山東省計算中心(國家超級計算濟南中心)、廈門市標準化研究院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湖北省標準化與質量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吳知論、許瀟文、巫小波、王益誼、王霞、李敏、趙文慧、李剛、丁凡、郭沛、洪麗君、周鳴樂。

標準目次

前言
1範圍
1
2規範性引用檔案
1
3術語和定義
1
4測評模型
1
5事項管理規範化測評
2
6流程管理規範化測評
2
7服務規範化測評
2
8場所建設與管理規範化測評
3
9監督檢查規範化測評
3
10加(減)分項
3
11測評過程
3
12測評結果的套用
4
附錄A(資料性附錄)行政許可規範化測評指標體系示例
5
參考文獻
7
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行政許可規範化測評指南》(GB/T 38956-2020)給出了實施行政許可規範化測評的測評方法、測評模型、指標設定、分值計算、測評過程以及結果套用等內容。《行政許可規範化測評指南》(GB/T 38956-2020)適用於開展行政許可規範化測評工作。

引用檔案

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2016版)審改辦發〔2016〕4號
參考資料:

意義價值

《行政許可規範化測評指南》(GB/T 38956-2020)的制定為行政許可規範化測評提供指導。行政許可作為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經濟社會發展與老百姓切身利益。對行政許可事項開展服務規範化測評,是最佳化審批流程、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率、約束行政權力,防止尋租行為、規範自由裁量權等的有效手段,使得行政許可可預期、可操作、可驗證、可考核、可監督,為行政相對人到政府辦事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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