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徵
(一)法律性。
行政複議的基本原則具有明確的法律性,應當以憲法為依據,並由《行政複議法》明確規定。照此標準,行政複議的基本原則應當是那些不僅可以在行政復}義實踐中直接引用作為判案根據,而且可以直接用來解釋《行政複議法》分則部分的條文的具體含義的原則。行政複議中的一切活動,凡涉及到《行政複議法》分則部分的條文的適用及解釋的,都必須與行政複議的基本原則保持高度一致,絕不能與之相衝突、相牴觸,否則就是對條文的違法適用或無效解釋。
(二)客觀性。
行政複議的基本原則是著眼於健全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適應行政管理活動的特點和需要,濃縮行政複議的規律和要求,在憲法、特別是《行政複議法》中有明文規定的內容,不包括學者根據法學理論歸納出來的內容。
(三)指導性。
行政複議的基本原則反映行政複議的精神實質,對《行政複議法》的具體條文既有統率作用,也有補充作用,能夠普遍地指導行政複議活動。掌握行政複議的基本原則有助於靈活解決行政複議實踐中出現的具體問題。在《行政複議法》對某些具體問題未作明確規定時,可以依據行政複議的基本原則的精神加以處理。行政複議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實體法規定不明確甚至沒有規定時,也可以依據行政複議的基本原則來解決。
(四)穩定性。
行政複議的基本原則是憲法性規範在行政複議領域的具體落實,是行政複議宗旨的具體體現,也是構成行政複議制度整體框架的基本內容。由此決定了行政複議的基本原則必須在具有極強的概括性的同時,要有極大的穩定性。行政複議分則部分的條文可以應時修改,而作為行政複議制度基石的基本原則應具有相對的穩定性,這既是法律穩定性的基本要求,也是行政複議制度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的必要前提。
分類
行政複議作為一項解決行政爭議的行政司法制度,自然應遵守行政司法的一般原則,但由於行政複議又是一項在行政系統內部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不同於行政訴訟、行政仲裁等其他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因此,在遵守行政司法一般原則的前提下,還必須根據行政複議自身的特點,抽象出具有特定內容、對行政複議有直接指導意義的原則。
根據以上關於行政複議基本原則的概念及特點的簡要論述,結合我國《行政複議法》總則部分的具體規定,可以歸納出我國行政複議制度的如下基本原則:合法性審查與合理性審查原則、公開原則、公正原則、效率原則、便民原則、一級複議原則、司法最終原則。
作用
(一)幫助人們正確理解行政複議的本質和特點。
行政複議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得行政救濟的重要途徑,這種救濟是通過行政複議機關適用行政程式解決行政爭議實現的。同時,行政複議也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的制度。這種制度的健全運作能夠充分發揮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防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及時全面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作用。掌握了行政複議的基本原則,就能更好地理解行政複議的本質和特點,認識行政複議在社會生活和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更好地發揮其在實現依法治國、推進行政法治中的作用。
(二)幫助人們正確了解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聯繫和區別,從而更加準確地貫徹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
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都是解決行政爭議的法律制度,兩者有著緊密的聯繫,存在著許多共同適用的原則。同時,二者又是由不同的國家機關、在不同的系統、依據不同的程式解決行政爭議的法律制度。行政複議是在行政系統內由行政複議機關適用行政程式解決行政爭議的一項法律制度;行政訴訟是在司法系統內由人民法院適用司法程式解決行政爭議的法律制度。行政程式與司法程式相比,簡便、靈活,更注重效率。行政複議也是在行政系統內由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進行監督的一種監督制度,其監督的範圍比司法監督的範圍要廣泛。行政複議可以作為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式,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不能作為必經的前置程式。行政複議決定一般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從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這些不同點,又可以概括出行政複議具有的不同於行政訴訟的特有原則,如全面審查原則,一級複議原則,效率原則,便民原則等。掌握了行政複議的基本原則,可以從總體上區分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異同,從而更嫻熟地運用這兩種法律制度,充分發揮其在解決行政爭議,防止和糾正違法與不當的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三)解決行政複議活動中的疑難問題,更好地指導行政複議活動。
儘管《行政複議法》的公布施行,為行政複議活動的開展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行政複議中必然會遇到許多現行法中沒有明確、具體規定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掌握了具有高度概括性的行政複議的基本原則,就可以在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時較為合理地解決好這些問題。在行政複議基本原則指導下的行政複議實踐,又會為行政複議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提供豐富的實踐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