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書(提起再審用)

行政裁定書(提起再審用)依據法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簡要寫明提起再審的理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裁定書(提起再審用)
  • 本院認為:簡要寫明提起再審的理由
  • 依據法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 落款:時間、書記員 
樣式,裁定,

樣式

法院訴訟文書樣式101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行監字第××號
原告(或抗訴人)×××與被告(或被抗訴人)×××……(寫明案由)一案,
本院(或××××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行
×字第××號行政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現向本院提出申訴。(
未申訴的不寫此句)。
本院經複查認為,……(簡要寫明提起再審的理由)。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
員會討論決定(上級法院提審或指令再審的,此句不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裁定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決定由本院再審的,寫“本案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決定由本院提審的,寫“本案由本院進行提審”;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寫“本案
指令××××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指令非原審法院再審的刪去‘另
行’二字)”〕。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院長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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