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聽證制度,國家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前,由國家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給利害關係人以發表意見,對特定事項進行質證和辯論的程式制度。在中國,1996年3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首次確立了針對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特定處罰方式的聽證制度。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6號指導性案例,將沒收較大數額財產納入聽證範圍。從行政法學的角度,可將行政聽證制度分為兩類:一類是司法型聽證制度,以維護利害關係人權利和利益為目的,如行政處罰中的聽證;另一類是立法型聽證制度,以保障公民參與行政過程為目的,如價格費率制定中的聽證、行政立法過程中的聽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聽證制度
- 釋義:國家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前,由國家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給利害關係人以發表意見,對特定事項進行質證和辯論的程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