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看管

軍隊中對犯有某些嚴重違紀行為或可能發生某種嚴重問題的人員實施的強制性、臨時性的看守和管理由具有批准行政看管權的首長批准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看管
  • 外文名:行政看管
  • 作用:維護秩序、制止嚴重違紀行為
  • 性質:軍隊看管
行政看管的適用對象主要有:具有打架鬥毆、聚眾鬧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脅上級或者他人、違抗命令、嚴重擾亂正常秩序等行為的人員,或者確有跡象表明可能發生逃離部隊、自殺、兇殺等問題的人員。行政看管的時限,按規定執行。如需要延長時間,須報上級批准。行政看管應根據不同的對象,依據規定的許可權實施。解除行政看管的批准許可權,按照行政看管的批准許可權執行。特殊情況下,上級首長可以越級批准或者解除下級實施的行政看管。行政看管依照一定的程式,按照報告、審批、承辦、解除等環節實施。對士兵實施行政看管由各級司令機關承辦;對軍官、文職幹部實施行政看管由各級政治機關承辦。在具體執行行政看管時應注意:①為被看管人員提供有利於自我反省、認識錯誤的環境和條件。②對被行政看管者進行耐心的思想教育,幫助認識錯誤,不允許對其進行虐待、侮辱和打罵體罰。同時,對其問題要儘快查清,妥善處理,並根據其所犯錯誤的事實、性質、情節和被看管期間的態度,給予適當的處分或者免予處分。③被看管人員必須按照條令的要求,服從管理,認真檢查錯誤,遵守有關規定。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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