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決定前置原則是法國行政訴訟的一個重要規則。行政訴訟的標的只能是是產生爭議的行政決定,沒有行政機關的決定就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則。最經常適用該規則的是由行政活動產生的損害賠償之訴。由於產生損害的行為不是行政決定,因此當事人在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之前,必須先向行政機關請求賠償。
只在行政機關作出決定(默示視為拒絕)以後,當事人不服時才能向行政法院起訴。從理論上講,提起一切行政訴訟,都必須符合這一規則。但實際上,法律規定了許多例外。該規則並不要求當事人在提起行政訴訟之前,必須先請求行政救濟,在越權之訴中,當事人可以對行政決定直接起訴;關於公共工程的損害賠償之訴,也不適用該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