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最終裁決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最終裁決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法享有終局裁決權的行政機關所作的不能再被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作出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行政規章不能對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行政規章規定對某些事項行政機關可以怍終局裁決的,相對一方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例如,專利法第43條規定的專利複審委員會對申請人關於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複審請求所作出的決定;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條和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條關於相對一方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提出申訴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裁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於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向作出最終裁決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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