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窮盡原則

行政救濟窮盡原則是不服行政決定者應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履行完全部的行政救濟程式的原則。行政救濟程式通常指行政複議。聯邦德國行政法院法規定,當事人不服行政決定的,應先向原決定機關申請複議;如原行政機關駁回複議要求,當事人則可繼續申請原機關的上一級機關複議。如果原決定機關是聯邦或州的最高行政機關,則只能向原機關複議。窮盡了這些複議程式後,當事人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通常,如果三個月內行政機關未給出複議結果,則當事人可不受行政救濟窮盡原則限制而直接訴諸行政法院。如果行政機關對其拖延有合理的說明,則行政法院可推遲受案。行政救濟原則主要考慮的是行政效率,也為了更快、更簡便地解決行政糾紛。這一原則時常存在例外,例外通常由法律明文規定。在《財政法院法》、《社會法院法》,甚至《行政法院法》中,都存在這一原則的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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