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行政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要求再審予以糾正時所製作的文書。
本文書是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載體。製作本文書更應當準確、規範。
一、本文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製作,為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某一行政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時使用。
二、行政抗訴書按決定抗訴的時間先後編號。
三、抗訴書加蓋院印,尾部日期為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抗訴日期。
四、抗訴書內容及製作參考格式內容。
五、正本加蓋“正本”的印章,副本加蓋“副本”印章,正本送同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當事人人數送副本。副本還要報同級人大和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六、抗訴書正本上不寫“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應將其製成專用印章,加蓋在正本末頁的年月日的左下方、附項的上方。抗訴書個別塗改之處,應加蓋校對章。
七、副本存檢察附卷。
希望大家在審判過程中追求法治程式公平、維護社會正義、弘揚傳統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