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公告〔2015〕4號公布《行政和解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23條,由中國證監會會同財政部負責解釋,自2015年3月2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和解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關:中國證監會 財政部
- 文號:中國證監會公告〔2015〕4號
- 類別: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2月28日
- 施行時間:2015年3月29日
公告,暫行辦法,
公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財政部公告
〔2015〕4號
證監會公告〔2015〕4號
經國務院批准,中國證監會在證券期貨領域試點行政和解制度。為規範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中國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制定了《行政和解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公布,自2015年3月29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財政部
2015年2月28日
暫行辦法
行政和解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證券期貨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和解金,是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在監管執法過程中,與涉嫌違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行政相對人)就涉嫌違法行為的處理達成行政和解協定,行政相對人按照行政和解協定約定交納的資金。
第三條 行政相對人因其涉嫌違法行為對投資者造成損失,投資者申請使用該行政相對人根據行政和解協定所交納行政和解金補償損失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投保基金公司)履行行政和解金的管理職責。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財政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投保基金公司管理行政和解金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行政和解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專戶管理的原則,專門用於補償投資者因行政相對人行為所受的損失。
第七條 投保基金公司不得混同不同和解案件的行政和解金,不得使用特定案件中行政相對人交納的行政和解金對因其他案件受到損失的投資者作出補償。行政和解金在補償投資者後仍有剩餘的,應當上繳國庫。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與行政相對人達成行政和解協定的,應當書面告知投保基金公司。行政相對人按照行政和解協定約定交納行政和解金的,應當向投保基金公司為其開立的專門賬戶支付相應款項。
第九條 投保基金公司收到行政和解金後,應當儘快制定行政和解金補償方案,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條 投保基金公司制定的行政和解金補償方案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有資格獲得行政和解金補償的投資者範圍;
(二)向適格投資者發出補償通知的程式;
(三)投資者申請行政和解金補償及其資格審查的程式;
(四)行政和解金的具體分配方案;
(五)向投資者支付補償款的程式;
(六)執行行政和解金補償方案涉及的各項支出;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或要求的其他事項。
投保基金公司可以就補償方案內容以適當形式徵求投資者的意見。
第十一條 投保基金公司使用行政和解金對投資者作出補償的,補償數額原則上以投資者受到的損失為限。
第十二條 投保基金公司在制定行政和解金補償方案、分配補償金時,需要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支持和配合的,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三條 投保基金公司執行行政和解金補償方案,應當同時在其網站上進行公告。因執行行政和解金補償方案而產生的有關費用,從行政和解金中列支。
第十四條 投保基金公司應當按照安全、穩健的原則履行對行政和解金的管理職責,保證行政和解金的安全。行政和解金的管理方式應當限於銀行存款。
第十五條 行政和解金補償方案執行完畢後30日內,投保基金公司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告補償方案的執行情況和執行費用支出情況。
第十六條 行政和解金補償方案執行完畢後90日內,投保基金公司應當就行政和解金補償方案的執行情況編制專門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
第十七條 投保基金公司應當制定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報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備案。
第十八條 投保基金公司應當妥善保管行政和解金補償的收劃款憑證、投資者申請材料及相關原始憑證。
第十九條 投保基金公司每年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專題報告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的具體情況。
第二十條 對挪用、侵占或者騙取行政和解金的違法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投保基金公司應當制定行政和解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操作規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證監會會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29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和解金,是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在監管執法過程中,與涉嫌違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行政相對人)就涉嫌違法行為的處理達成行政和解協定,行政相對人按照行政和解協定約定交納的資金。
第三條 行政相對人因其涉嫌違法行為對投資者造成損失,投資者申請使用該行政相對人根據行政和解協定所交納行政和解金補償損失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投保基金公司)履行行政和解金的管理職責。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財政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投保基金公司管理行政和解金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行政和解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專戶管理的原則,專門用於補償投資者因行政相對人行為所受的損失。
第七條 投保基金公司不得混同不同和解案件的行政和解金,不得使用特定案件中行政相對人交納的行政和解金對因其他案件受到損失的投資者作出補償。行政和解金在補償投資者後仍有剩餘的,應當上繳國庫。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與行政相對人達成行政和解協定的,應當書面告知投保基金公司。行政相對人按照行政和解協定約定交納行政和解金的,應當向投保基金公司為其開立的專門賬戶支付相應款項。
第九條 投保基金公司收到行政和解金後,應當儘快制定行政和解金補償方案,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條 投保基金公司制定的行政和解金補償方案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有資格獲得行政和解金補償的投資者範圍;
(二)向適格投資者發出補償通知的程式;
(三)投資者申請行政和解金補償及其資格審查的程式;
(四)行政和解金的具體分配方案;
(五)向投資者支付補償款的程式;
(六)執行行政和解金補償方案涉及的各項支出;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或要求的其他事項。
投保基金公司可以就補償方案內容以適當形式徵求投資者的意見。
第十一條 投保基金公司使用行政和解金對投資者作出補償的,補償數額原則上以投資者受到的損失為限。
第十二條 投保基金公司在制定行政和解金補償方案、分配補償金時,需要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支持和配合的,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三條 投保基金公司執行行政和解金補償方案,應當同時在其網站上進行公告。因執行行政和解金補償方案而產生的有關費用,從行政和解金中列支。
第十四條 投保基金公司應當按照安全、穩健的原則履行對行政和解金的管理職責,保證行政和解金的安全。行政和解金的管理方式應當限於銀行存款。
第十五條 行政和解金補償方案執行完畢後30日內,投保基金公司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告補償方案的執行情況和執行費用支出情況。
第十六條 行政和解金補償方案執行完畢後90日內,投保基金公司應當就行政和解金補償方案的執行情況編制專門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
第十七條 投保基金公司應當制定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報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備案。
第十八條 投保基金公司應當妥善保管行政和解金補償的收劃款憑證、投資者申請材料及相關原始憑證。
第十九條 投保基金公司每年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專題報告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的具體情況。
第二十條 對挪用、侵占或者騙取行政和解金的違法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投保基金公司應當制定行政和解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操作規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證監會會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