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行為

行政司法行為是一種特殊的具體行政行為,它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按照準司法程式審理和裁處有關爭議或糾紛,以影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從而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行為。

行政司法行為是一種特殊的具體行政行為,它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按照準司法程式審理和裁處有關爭議或糾紛,以影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從而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行為。
在我國行政司法行為主要是指行政複議行為、行政裁決行為行政調解行為、行政仲裁行為。
⒈行政司法行為是享有準司法權的行政行為,即以依法裁處糾紛為宗旨的行政司法行為;
⒉行政司法行為的主體是法律規定的具有行政司法職權的行政機關,在我國,主要是指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裁決機關、及調解機關;
⒊行政司法行為的對象是和行政管理有關的行政糾紛以及民事、經濟糾紛,這些一般都由法律給以特別規定;
⒋行政司法行為是行政主體依法行政的活動,即行政機關依法裁處糾紛的行為;
⒌行政司法行為不同程度地具有確定力、約束力、執行力(行政調解的執行問題有特殊性)。但它對糾紛的解決一般都不具有終局性,所以原則上也具有可訴性,不服行政司法決定的還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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