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行為是一種特殊的具體行政行為,它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按照準司法程式審理和裁處有關爭議或糾紛,以影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從而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行為。 行政司法行為是一種特殊的具體行政行為,它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按照準司法程式審理和裁處有關爭議或糾紛,以影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從而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行為。在我國行政司法行為主要是指行政複議行為、行政裁決行為、行政調解行為、行政仲裁行為。⒈行政司法行為是享有準司法權的行政行為,即以依法裁處糾紛為宗旨的行政司法行為;⒉行政司法行為的主體是法律規定的具有行政司法職權的行政機關,在我國,主要是指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裁決機關、及調解機關;⒊行政司法行為的對象是和行政管理有關的行政糾紛以及民事、經濟糾紛,這些一般都由法律給以特別規定;⒋行政司法行為是行政主體的依法行政的活動,即行政機關依法裁處糾紛的行為;⒌行政司法行為不同程度地具有確定力、約束力、執行力(行政調解的執行問題有特殊性)。但它對糾紛的解決一般都不具有終局性,所以原則上也具有可訴性,不服行政司法決定的還可以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