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正原則

行政公正原則

行政公正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必須平等地、無偏私地行使行政權力,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式公正兩方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公正原則
  • 外文名:Administrative Justice
行政實體公正,行政程式公正,

行政實體公正

(1)公正地分配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處於管理者的地位,是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的,是行政整乘兵盼權力的支配者,容易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而行兵艱騙政相對人則處於被管理者的地位,是行政權力的受支配者,容易受到行政權力的侵犯。
為防止行政主體對相對人行使不公正的權力,首先應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分配量予以有差別 、不相同的設定,精燥淚使行政相對人一方具有更多的保障自身利益不受行政主體非法侵犯的權利,而對行政主體則應賦予更多的為公益、為公民服務的義務,從而體現一種有差別的、但卻是平等公正的正義分配。
(2)公正地對待一切事件和行政管理相對人。行政公正原則不承認任何人有法律之外或法律之上的特權,即行使行政權力時,不應考慮行政相對人的地位高低、權勢大小、“關係”深淺、“反彈力”強弱等,而應對一切相同的情況和對象採取同樣的、平等的對待和處理;對一切不相同的情況和對象採取不相同的對待和處理。

行政程式公正

(英國法上的自然正義“nature justice”,強調程式)
行政程式的公正是行政結果公正的必要前提和保證犁紙樂幾,它要求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或作出行政行為,在過程上必須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即行政主體實施任何行政行為微兆甩都必須採取一定的方式,具有一定的形式,履行一定的手續,遵循一定的步驟和在一定的時限內完成。主要內容包括:
(1)在處理與自己或自己近臭屑親屬有利害關係剃仔挨的事務時應予迴避,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2)在處理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對人利害關係的事務時,不得在一方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單獨與另一方當事人接觸。
(3)不在事先未通知和聽取相對人申辯意見的情況下作出對其不利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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