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私產是法國行政法上行政主體財產的一種類型。一般採用排除法,凡行政主體財產中不屬於公產部分的財產都是私產。主要包括:(1)行政主體不供公眾和公務使用而作為財政收入目的使用的有體財產。如供收益使用的土地、房屋等。(2)在例外的情況下,某些供公眾直接使用的財產,如沒有經過人為的加工供公眾散步休息的場所。
(3)沒有經過專為公務目的的特別加工而供公務使用的動產和不動產,如行政主體使用的公有房屋。(4)行政主體所使用的某些無體財產。主要有行政主體持有的債券、享有的商標權等。行政主體的私產原則上在經營和管理上受私法支配的普通法院管轄。但也包含和一般財產制度不同的規則。如行政主體可以一般財產制度中取得所有權的買賣、互易等方式取得私產的所有權,但行政主體必須履行一定的手續,徵得有關機關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