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
(二)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按照管理許可權落實人員(不含公務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
(三)負責促進就業創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促進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全縣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加強就業服務和就業培訓,擬訂和落實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和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按規定負責中專以上畢業生(非師範類)的就業工作。
(四)統籌推進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負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工作。負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係轉續和基金統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審核匯總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畫並參與全省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工作。
(五)負責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和落實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和勞動關係監管工作,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負責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七)擬訂人才工作有關目標並做好相關實施工作,參與全縣人才工作的指導、組織、協調和管理,承辦有關人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市場化、社會化的人才管理服務體系建設工作。負責人事考試工作。負責人才分類評價機制推進實施,牽頭推進全縣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綜合管理全縣職稱工作。承辦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申報、評定、聘任管理等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管理工作,落實吸引留學人員來縣(回國)工作或定居政策,組織擬訂落實技能人才培訓、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貫徹執行職業資格制度,負責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聘用契約、考核獎懲、培訓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縣直部分事業單位工資基金手冊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縣評比達標表彰和創建示範工作的綜合管理、審核備案、監督檢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落實全縣表彰獎勵辦法(不含中國共產黨黨內表彰、公務員獎勵),組織指導縣直各部門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負責全縣功勳榮譽表彰獎勵獲得者管理工作,落實享受待遇的相關政策。
(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縣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管理工作,負責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工作;負責全縣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福利和離退休管理工作,並對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一)負責農民工工作,對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三)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進一步規範和最佳化對外辦理事項,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查督辦,負責機關文電收發、會務組織、機要保密、文書檔案、安全保衛、值班應急、對外聯絡、後勤保障等工作,承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答覆工作;負責機關老幹部服務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老幹部服務工作;負責起草機關重要檔案、綜合文稿和領導講話;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網路與情處置應對工作;負責信息、宣傳、新聞發布等工作;負責機關綜合檔案推進落實工作。
(二)法規監察科。統籌指導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法治建設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牽頭政務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政務公開工作;指導系統視窗服務建設,組織推進人社領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負責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工作。負責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負責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負責全縣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補充保險、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工作;依法監管相關基金的收支、管理;組織查處重大案件;負責全縣相關社會保險基金內部審計;負責相關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管理工作的監督監查;負責創業培訓、職業技能培訓鑑定、人事考錄、職稱和技術等級評審及其它人事工作的監督監察。
(三)規劃財務科。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綜合統計工作;指導監督全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基層平台建設;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指導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牽頭擬訂政策性資金和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核匯總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承擔信息化建設、基建項目、標準化項目綜合管理。
(四)勞動科。擬訂促進城鄉統籌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勞動者公平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穩定和促進就業、鼓勵創業工作;負責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建設;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就業創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落實全縣創業擔保貸款審查工作;負責指導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工作;負責指導職業技能鑑定、職業技能競賽相關工作;負責監督管理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負責企業勞動關係管理工作;負責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用工備案和勞務派遣管理工作;負責企業職工檔案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色勞動保護工作;負責事業保險和基金管理工作;負責審核縣屬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指導和監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協調縣農民工管理和家庭服務業工作。
(五)人事管理科。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員的聘用、登記管理、崗位設定、競爭上崗、考核獎懲等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備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管理辦法,負責縣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方案的核准或備案,指導監督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工作;負責縣直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崗前培訓工作;牽頭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組織實施,負責非師範類畢業生就業報到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人才援派工作;負責全縣評比達標表彰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推薦、項目資助經費申報和管理服務工作;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選拔工作,落實專家政策;負責高級專家延長退休年齡的批准;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全縣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申報推薦評審、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工作;負責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監督指導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和職稱考試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初級工報名、培訓、考核;負責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技術等級的申報、審核工作。
(六)工資福利科。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津貼補貼、福利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績效工資總量管理;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受獎勵、處分、處罰後和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離休費待遇調整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配合有關部門完善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和工資協調聯動機制;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在職人員工齡計算、工作年限認定工作;落實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負責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和支付保障工作,負責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薪酬水平的覆核、備案工作;監督檢查勞動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
(七)保險科。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工作;負責縣本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參保人員視同繳費年限認定工作;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因病和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人員審核上報;負責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人員審核上報;負責縣本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待遇條件確認,縣本級企業正常退休條件核准;負責組織企業職工非因公傷殘和因病喪失勞動能力初級鑑定和提前退休待遇審核;負責離退休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負責全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指導和監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指導和監督失業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工作。
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縣域內各類企業的職工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的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的受理上報及文書送達工作,指導和監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八)勞動仲裁信訪科。負責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管理工作,負責審裁員培訓工作;指導裁審銜接工作;指導並參與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處理;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信訪維穩工作。
行政編制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19名。科級領導職數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職數8名。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行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蓋建林
行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楊銀海、張東敏
行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社保局局長:趙英海
行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成員、就業局局長:李書新
行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成員:楊吉增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行唐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行唐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