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電話用戶號碼攜帶試驗管理辦法》是指在本地電話網範圍內,行動電話用戶變更籤約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而用戶號碼保持不變的一項服務。為有序開展行動電話用戶號碼攜帶試驗工作,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電信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2019年11月11日,工信部印發《攜號轉網服務管理規定》,規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行動電話用戶號碼攜帶試驗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動電話用戶號碼攜帶試驗管理辦法
- 外文名:Mobile phone subscriber number portability test management approach
- 印發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 施行日期:2014年5月17日
- 廢止日期:2019年12月1日
辦法全文,辦法廢止,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序開展行動電話用戶號碼攜帶試驗工作,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電信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行動電話用戶號碼攜帶試驗(以下簡稱“號碼攜帶”)的業務辦理、使用和監督管理。
號碼攜帶是指在本地電話網範圍內,行動電話用戶(以下簡稱“用戶”)變更籤約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而用戶號碼保持不變的一項服務(移動通信轉售試點企業暫不納入試驗)。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號碼攜帶進行指導和管理。
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號碼攜帶進行監督和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統稱電信管理機構。
第四條 號碼攜帶的業務辦理和使用應當遵循方便用戶、公開公平、誠信自願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攜入方”是指用戶號碼發生攜帶之後新簽約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
“攜出方”是指用戶號碼發生攜帶之前簽約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
“號碼占用方”是指從碼號資源管理部門獲得該碼號資源使用權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
“系統管理方”是指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維護、管理號碼攜帶集中資料庫系統的第三方。
第二章 申請與辦理
第六條 申請辦理號碼攜帶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申請號碼攜帶的號碼屬於電信管理機構批准攜帶的號段。
(二)申請號碼攜帶的號碼已在攜出方辦理真實身份信息登記。
(三)申請號碼攜帶的號碼處於正常使用狀態(非掛失、停機等)。
(四)申請人與攜出方已結清除申請日當月賬單外的費用。
(五)申請人與攜出方簽訂有在網約定期限限制的協定的,申請人應當事先與攜出方解除在網約定期限限制。
(六)號碼攜帶可能影響與攜出號碼相關聯的號碼付費或資費套餐使用的,申請人應當事先在攜出方辦理相關業務變更。
(七)兩次號碼攜帶時間間隔至少為120日(指自然日,下同)。
第七條 申請人可以到攜入方業務受理部門申請辦理號碼攜帶。
申請號碼攜帶的,申請人應當向攜入方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代辦人代辦申請時需同時持申請人以及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單位用戶申請時需同時持單位有效證件、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及授權委託書。
(二)與申請號碼攜帶的號碼相對應的有效行動電話用戶識別卡。
第八條 攜入方受理申請時應當告知申請人下列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應當事先在攜出方辦理真實身份信息登記手續。
(二)不同制式網路之間的號碼攜帶,申請人可能需要更換終端。
(三)業務切換期間可能會短時間影響正常通信。
(四)申請人在號碼攜帶成功後仍需與攜出方結清話費。
(五)申請人可在申請當日工作時間內撤銷申請。
(六)其他事項。
第九條 攜入方受理申請後應當將申請有關信息提交號碼攜帶集中資料庫系統。
第十條 系統管理方應當將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轉發攜出方:
(一)號碼屬於電信管理機構批准攜帶的號段。
(二)兩次辦理號碼攜帶之間的時間間隔滿120日。
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系統管理方應當退回攜入方。
第十一條 攜出方應當對系統管理方轉來的申請進行審核,並在電信管理機構規定時限內將審核結果返回系統管理方。
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條件的申請,攜出方應當按照有關要求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攜出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絕為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號碼攜帶。
攜出方在審核申請人身份信息時,對於用戶身份證件姓名和號碼一致的,應視為身份信息相符。
第十三條 攜入方應當與攜入用戶簽訂電信服務協定,並按照新入網用戶同等資費和標準提供服務。
攜出方應當按照網內用戶離網時餘額處理規定處理攜出用戶賬戶餘額。
第十四條 從申請審核通過到號碼攜帶完成的時限為48小時。
第十五條 攜入用戶退網的,攜入方應當自攜入用戶退網之日起10日內將該號碼歸還號碼占用方,不得繼續使用該攜入號碼。
第三章 費用和結算
第十六條 用戶號碼攜帶完成後,攜出方負責通知用戶在約定的期限內結清用戶與攜出方之間的電信費用,並出具電信費用賬單。
第十七條 用戶應當按照繳費通知要求向攜出方繳納費用。逾期未繳納的,攜出方可以通過與用戶約定的方式追繳相關電信費用。
第十八條 號碼攜帶產生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間轉接話務結算問題,按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電信管理機構對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並將號碼攜帶有關用戶申訴情況納入服務質量考核體系。
第二十條 用戶因辦理號碼攜帶與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發生爭議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用戶申訴處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向相關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進行投訴。
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在接到投訴後15個工作日內未答覆或者用戶對解決結果不滿意的,用戶可以向電信用戶申訴受理機構進行申訴。
第二十一條 電信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電信管理機構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電信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電信管理機構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電信運營企業在辦理號碼攜帶過程中,存在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電信管理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7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一條 為有序開展行動電話用戶號碼攜帶試驗工作,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電信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行動電話用戶號碼攜帶試驗(以下簡稱“號碼攜帶”)的業務辦理、使用和監督管理。
號碼攜帶是指在本地電話網範圍內,行動電話用戶(以下簡稱“用戶”)變更籤約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而用戶號碼保持不變的一項服務(移動通信轉售試點企業暫不納入試驗)。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號碼攜帶進行指導和管理。
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號碼攜帶進行監督和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統稱電信管理機構。
第四條 號碼攜帶的業務辦理和使用應當遵循方便用戶、公開公平、誠信自願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攜入方”是指用戶號碼發生攜帶之後新簽約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
“攜出方”是指用戶號碼發生攜帶之前簽約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
“號碼占用方”是指從碼號資源管理部門獲得該碼號資源使用權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
“系統管理方”是指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維護、管理號碼攜帶集中資料庫系統的第三方。
第二章 申請與辦理
第六條 申請辦理號碼攜帶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申請號碼攜帶的號碼屬於電信管理機構批准攜帶的號段。
(二)申請號碼攜帶的號碼已在攜出方辦理真實身份信息登記。
(三)申請號碼攜帶的號碼處於正常使用狀態(非掛失、停機等)。
(四)申請人與攜出方已結清除申請日當月賬單外的費用。
(五)申請人與攜出方簽訂有在網約定期限限制的協定的,申請人應當事先與攜出方解除在網約定期限限制。
(六)號碼攜帶可能影響與攜出號碼相關聯的號碼付費或資費套餐使用的,申請人應當事先在攜出方辦理相關業務變更。
(七)兩次號碼攜帶時間間隔至少為120日(指自然日,下同)。
第七條 申請人可以到攜入方業務受理部門申請辦理號碼攜帶。
申請號碼攜帶的,申請人應當向攜入方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代辦人代辦申請時需同時持申請人以及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單位用戶申請時需同時持單位有效證件、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及授權委託書。
(二)與申請號碼攜帶的號碼相對應的有效行動電話用戶識別卡。
第八條 攜入方受理申請時應當告知申請人下列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應當事先在攜出方辦理真實身份信息登記手續。
(二)不同制式網路之間的號碼攜帶,申請人可能需要更換終端。
(三)業務切換期間可能會短時間影響正常通信。
(四)申請人在號碼攜帶成功後仍需與攜出方結清話費。
(五)申請人可在申請當日工作時間內撤銷申請。
(六)其他事項。
第九條 攜入方受理申請後應當將申請有關信息提交號碼攜帶集中資料庫系統。
第十條 系統管理方應當將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轉發攜出方:
(一)號碼屬於電信管理機構批准攜帶的號段。
(二)兩次辦理號碼攜帶之間的時間間隔滿120日。
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系統管理方應當退回攜入方。
第十一條 攜出方應當對系統管理方轉來的申請進行審核,並在電信管理機構規定時限內將審核結果返回系統管理方。
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條件的申請,攜出方應當按照有關要求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攜出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絕為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號碼攜帶。
攜出方在審核申請人身份信息時,對於用戶身份證件姓名和號碼一致的,應視為身份信息相符。
第十三條 攜入方應當與攜入用戶簽訂電信服務協定,並按照新入網用戶同等資費和標準提供服務。
攜出方應當按照網內用戶離網時餘額處理規定處理攜出用戶賬戶餘額。
第十四條 從申請審核通過到號碼攜帶完成的時限為48小時。
第十五條 攜入用戶退網的,攜入方應當自攜入用戶退網之日起10日內將該號碼歸還號碼占用方,不得繼續使用該攜入號碼。
第三章 費用和結算
第十六條 用戶號碼攜帶完成後,攜出方負責通知用戶在約定的期限內結清用戶與攜出方之間的電信費用,並出具電信費用賬單。
第十七條 用戶應當按照繳費通知要求向攜出方繳納費用。逾期未繳納的,攜出方可以通過與用戶約定的方式追繳相關電信費用。
第十八條 號碼攜帶產生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間轉接話務結算問題,按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電信管理機構對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並將號碼攜帶有關用戶申訴情況納入服務質量考核體系。
第二十條 用戶因辦理號碼攜帶與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發生爭議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用戶申訴處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向相關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進行投訴。
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在接到投訴後15個工作日內未答覆或者用戶對解決結果不滿意的,用戶可以向電信用戶申訴受理機構進行申訴。
第二十一條 電信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電信管理機構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電信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電信管理機構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電信運營企業在辦理號碼攜帶過程中,存在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電信管理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7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辦法廢止
2019年11月11日,工信部印發《攜號轉網服務管理規定》,規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行動電話用戶號碼攜帶試驗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