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客體是“行刑主體”的對稱。行刑主體所要矯正的導致罪犯實施犯罪,並在犯罪中得到強化的諸反社會性精神結構樣態及其內容。即罪犯主觀構成。其基本內容包括:犯罪思想、犯罪心理結構和行為惡習。行刑客體與行刑對象的區別在於,前者系罪犯主觀精神世界中反社會性內容,屬於抽象的需藉理性思維才能感知的領域,後者則為接受刑罰懲罰、正在服刑改造的罪犯,是罪犯主觀構成的載體,呈具象的物化形式。通過對於具體的罪犯人身自由的剝奪或限制,迫其接受刑罰懲罰和矯正,進而矯正其主觀的歪曲形態,是行刑手段的一般作用過程。參見“罪犯主觀構成”。
行刑機構通過行使行刑權而獲得的客觀效果和利益,是行刑目的借行刑手段所達成的實際正、負結果狀態。主要包括:(1)根據其是否符合行刑目的,分為正行刑效益與負行刑效益。前者是行刑目的所預設的行刑的客觀效果和利益,後者則是悖逆行刑目的的消極效果;(2)根據其收穫空間坐標,可分為獄內行刑效益和獄外行刑效益。前者是行刑目的在監獄行刑過程中的正、負實現效果,特別是在受刑人身上的實現狀況,是行刑效益的本體,後者則是行刑權的行使對於社會的幅射效果,如對於社會的威懾、安撫和安定等效益,是行刑效益的延伸和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