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改造的特性

勞動改造的特性是為狹義的勞動改造手段所同構而表現其質的規定性的一般共性,是其特質的分割樣態。主要包括:(1)實踐性。勞動改造的最大特點在於它賦予罪犯一種新的社會實踐形式,從而組構了罪犯新的社會存在方式,通過將其交付予人類最基本的活動形式之中而喚回沉睡或丟失的其與自然、社會原本和諧共處的心性;(2)懲罰性。勞動改造是由行刑司法機關以國家暴力為後盾,強迫罪犯參加生產勞動,對罪犯主觀構成所進行的強制性扭轉和矯正,不以罪犯的意願為轉移;(3)教育性。勞動改造不是單純的體力懲罰,而是蘊含有豐富教育因素的基本改造手段;(4)生產性。勞動改造是人類獲取物質財富有實踐活動的有機組成部分。

勞動改造的功能是行刑機構為實現行刑目的而設定、賦予勞動改造(狹義)的矯正罪犯主觀構成的能力及其效益,是勞動改造作用於罪犯主觀構成時所釋放和達成的效力狀態。其主要功能包括:(1)踐履功能。行刑機構為實現行刑目的,藉助勞動實踐的形式,賦予罪犯新的社會實踐形式和社會存在方式,從而實現行刑主、客體的聯結和主、客觀的統一的能力及其效益;(2)德育功能。行刑機構為實現行刑目的,通過勞動實踐的形式,塑造罪犯與此相關的作為新的個體身心結構有機組成部分並符合精神介體要求的勞動觀念、勞動需要和勞動習慣的能力及其效益;(3)培訓功能。行刑機構為實現行刑目的,通過勞動實踐的形式,培訓罪犯的勞動技能並激發其智慧型發展的能力及其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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