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是行為人行使違背定程的度量衡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偽造度量衡罪中的一種。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主體可以是任何人。(2)本罪的行為客體是違背定程的度量衡。違背定程的度量衡是指行為人自己或者他人製造與變更的不符合度量衡法規定標準的度量衡。
(3)本罪的行為是行使,即持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作為丈量長度、容積與重量的器具。行為人只要一有行使行為,不論出於何種意圖,均足以構成本罪,但是行為人如果出於獲取不法利益的意圖,以本罪為手段而詐取財物的,應構成本罪與詐欺取財罪的牽連犯,按照台灣刑法的規定,應從一重罪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