蠟燭的主要原料是石蠟,石蠟是從石油的含蠟餾分經冷榨或溶劑脫蠟而製得的,是幾種高級烷烴的混合物,主要是正二十二烷和正二十八烷。含碳元素約85%,含氫元素約14%。添加的輔料有白油,硬脂酸,聚乙烯,香精等,其中的硬脂酸主要用以提高軟度,具體添加要視生產什麼種類的蠟燭而定。
蠟燭燃燒時,正二十二烷和硬脂酸燃燒的產物都是二氧化碳和水。蠟燭被點燃時最初燃燒的火焰較小,逐漸變大,火焰分為三層(外焰、內焰、焰心)。焰心主要為蠟燭蒸氣,溫度最低,內焰石蠟燃燒不充分,溫度比焰心高,因有部分碳粒,火焰最明亮,外焰與空氣充分接觸,燃燒充分,溫度最高,因此,當把一根火柴梗迅速平放入火焰中,約1秒鐘後取出,火柴梗接觸外焰部分首先變黑。
蠟的分類有兩種辦法。第一是根據蠟的來源,第二是根據蠟的化學組成。
1.動物蠟
2.鯨蠟、蜂蠟、中國蟲蠟(川蠟)
3.植物蠟、小燭樹蠟、卡那巴蠟、日本蠟(日本木蠟)
4.礦物蠟、礦地蠟、地蠟、蒙旦蠟、褐蠟石蠟
5. 石蠟、微晶蠟(地蠟)
6.費托蠟、聚乙烯蠟(PE蠟)、聚丙烯蠟(PP蠟)
7.氯化石蠟、乳化蠟
8.其它合成蠟
1.標籤
2.物理特性
3.做工
4.香味
5.易組裝性
6.蠟燭-燭台配合性
7.實際使用表現測試
8.蠟燭燃燒特性
9.漏蠟比例
10.熔點測試
11.閃點測試
12.表面溫度
13.防火測試
14.溫度衝擊測試
15.穩定性測試
16.易洗性
17.抗腐蝕性
18.環境測試
19.塗料含鉛量
20.蠟芯含鉛量
21.石蠟/棕櫚油成分分析
【化學性質】石蠟+(點燃棉芯),生成二氧化碳和水化學表達式 石蠟+O2→(點燃)CO2+H2O
化學方程式2C8H18+25O2=16CO2+18H2O
由於石蠟的組成複雜直今無統一的說法,固在其反應式中不一定有氧原子。
實驗方法:點燃蠟燭,在蠟燭上方罩一個冷而乾燥的燒杯5分後迅速倒轉燒杯,向燒杯中加入少量澄清石灰水振盪,觀察發現:1.燒杯內壁變模糊有水珠生成,說明蠟燭燃燒生成水。(結論1並不科學因為空氣中本身有水氣,空氣受熱後遇較冷的玻璃杯壁可在杯壁上凝結水汽。與冬天玻璃窗上凝結水汽同理)2.澄清石灰水變渾濁,說明蠟燭燃燒生成二氧化碳。
東標能源檢測中心檢測流程
1.感官要求檢驗
1.1 外觀:目測;
1.2 氣味:鼻嗅;
1.3 色澤:目測;
2.理化要求檢驗
2.1蠟芯露出的長度:取4支蠟燭,用遊標卡尺或直尺測量蠟芯露出的長度。
2.2 取4支蠟燭,用遊標卡尺測量蠟燭三分之一處和三分之二處兩個垂直斷面的蠟芯與中心的距離,每支蠟燭取最大值。
2.3 垂直穩定性:取4支蠟燭,放在傾斜8°的平面上,各個方向不傾倒。
2.4熔點:按GB/T2539(1981)石蠟熔點(冷卻曲線)的規定測定。
2.5 燃燒性能:取4支蠟燭,相距200mm,在無風狀態下,在室溫15~25℃環境下,蠟燭從點燃至燃盡熄滅為止,每隔30min觀察一次燃燒情況,火焰應平穩、燃燒無聲、無自熄、不流蠟、肉眼看不見黑煙產生。如果燃燒時間超過6h,則以6h為燃燒周期。
2.6 火焰高度:取4支蠟燭,在無風狀態下,在室溫15~25℃環境下,點燃30min、60min時,用直尺測量火焰最低點到最高點的高度,每支蠟燭取其平均值。
2.7 燃燒時間:取4支蠟燭,在無風狀態下,在室溫15~25℃環境下,用計時器測量蠟燭從點燃到燃盡熄滅為止所用的時間。如果燃燒時間超過6h,則以6h為燃燒周期。即燃燒6h時將蠟燭熄滅24h,再繼續檢測。
2.8 熱穩定性
2.8.1 主要儀器:恆溫培養箱一台,精度:±1℃。
2.8.2 察其有無並支、變形、變色現象。
2.9 燃燒餘輝:取2支蠟燭,在無風狀態下,在室溫15~25℃環境下,點燃30min後,將蠟燭熄滅,測量蠟芯熄滅至無煙的時間,取其平均值。
2.10 光穩定性
2.10.1 主要儀器:30W紫外燈箱一台。
2.10.2 測定步驟:取樣品一個小包裝(一般為5~10支)平放於紫外線燈箱內,經48小時紫外光照射,照射後的蠟燭與原有蠟燭的顏色基本一致。
2.11 淨含量:取10支稱重,與標註淨含量比較,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75號令《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1.出廠檢驗:每批產品出廠前需經廠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出廠檢驗項目為4.1、4.2、4.3。
2.型式檢驗:型式檢驗項目為本標準的全部要求,正常生產時每年進行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1)原料、工藝有較大改變或配方調整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2)長期停產後恢復生產時;
3)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4)國家行業管理部門和國家質量監督部門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3.組批與抽樣:同一批投料、同一批規格生產的產品為一批,從每批產品中隨機抽取符合檢驗數量的樣品,經工廠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後,附產品合格證方可出廠。
4.判定規則:如檢驗結果中,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可在同批產品中加倍取樣,進行復檢。不合格項目,以復檢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