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信託機構通過辦理自身業務所起到的融資及金融服務職能。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伴隨著貨幣資金的融通。 融通資金職能是指信託業作為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本身就賦有調劑資金餘缺之功能,並作為信用中介為一國經濟建設籌集資金,調劑供求。由於在商品貨幣經濟條件下,財產有相當一部分以貨幣資金形態存在,因此對這些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就必然伴隨著貨幣資金的融通。表面上看信託業的這一功能與信貸相似,但實則有質的區別:在融資對象上信託既融資又融物;在信用關係上信託體現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多邊關係;在融資形式上實現了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相結合;而在信用形式上信託成為銀行信用與商業信用的結合點。融通資金的職能是通過保險人的資產業務實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