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性商業本票

融資性商業本票

融資性商業本票是經濟學術語,指依法登記之公司組織與政府事業機構為籌集資金所發行之票據,一般企業發行融資性商業本票多經金融機構保證,惟下列幾種情況之本票可不經金融機構保證:

(1)股票上市公司,財務結構健全,並取得銀行授予信用額度之承諾所發行之本票。

(2)政府事業機構所發行之本票。

(3)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財務結構健全之證券金融事業所發行之本票。

(4)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結構健全,並取得銀行授予信用額度之承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融資性商業本票
  • 類型:經濟術語
融資性商業本票的特點
融資性票據主要分為商業本票、銀行(遠期)本票、短期公司債(融資券),商業本票和短期融資券功能上同為融資性票據,但在法律屬性上兩者卻有所區別,商業本票屬於票據範疇,以背書方式轉讓,同時前手須對後手負責,並承擔票據不獲付款時被追索的清償責任,基於此特性,本票不適合作為向投資者公開發行並可買賣轉讓的投資工具,只適合於出票人簽發本票向給予授信的銀行申請貼現融資;短期融資券則屬於債券範疇,兌付責任由發行人獨立承擔,投資人憑藉自己對該債券公開信息的判斷,以櫃檯交易方式買賣轉讓,買賣中的所有前手(發行人除外)無須承擔意外風險。因此兩者都各有存在的必要。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融資模式的多元化,融資性票據具有市場需求的必然性,因此結合《票據法》修改,應按照國際慣例,對商業票據實行分類管理,將商業匯票專用於貿易項下的債權憑證,商業本票專用於融資項下的債權憑證,銀行遠期本票專用於商業銀行向央行進行再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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