蝸牛魚

蝸牛魚

蝸牛魚即蝸牛鏢鱸(Snail Darter),也叫“田納西淡水鏢鱸”,拉丁學名為Percina tanasi,是一種瀕臨滅絕的淡水魚,隸屬於脊索動物門脊椎動物亞門輻鰭魚綱鱸形目鱸科,小鱸屬。

基本介紹

簡介,物種爭議,物種命運,

簡介

蝸牛魚(Snail Darter)是一種體長不過3.5英寸的小魚,也沒什麼經濟、觀賞價值,與大壩相比幾乎微不足道。而修大壩則無疑是一件風光無限的事。“高峽出平湖”的壯麗景象直觀而震撼,“清潔能源”、“防洪”、“適航”等功能也是回應各種質疑的最佳武器,更何況這種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還能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但這種備受推崇的理念在“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訴希爾案”中竟然受到一種小小的魚類“蝸牛魚”的挑戰,顯示出時代的發展對法律的改變。

物種爭議

蝸牛魚,真是一種微不足道的小魚,幾乎沒有人聽說過它。當年,如果不是生物學家及時發現了它,隨著泰利庫大壩的建成,它就滅絕了。
二戰之後,隨著水利項目的經濟成本和環境成本逐漸上升,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的形象逐漸受到質疑。 1962年,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批准了“泰利庫工程”,準備把它做成一個樣板工程來回應質疑,但是,反對之聲仍不絕於耳。管理局領導對該項目情有獨鐘,聲稱“沒有泰利庫大壩,就沒有經濟發展”。在建設過程中,田納西野生生物資源委員會明確反對該項目的進行,認為它將對河中的魚類產生影響,於是1972年1月,田納西東部地區法院法官泰勒基於《國家環境政策法》責令項目停工提供環評報告,但此時管理局已經在該項目上花費了2900萬美元,當然無法放手。管理局四處遊說,並於1973年2月提供環評報告,取得了泰勒法官的認可,於1973年10月解除了禁令。雖然環評報告仍然讓環保人士感到不滿,不過看起來大壩修建已是勢在必行,讓工程停工是沒有充分理由的。
就在停工禁令解除前夕的1973年8月,事件突然峰迴路轉,田納西大學的魚類學家大衛教授在田納西河潛水時捕捉到一條他從未見過的小魚——蝸牛魚,後來它被證明是一種新的物種,別處沒有,瀕臨滅絕。只是此時蝸牛魚的發現,無法構成大壩修建的法律障礙,因為《瀕危物種法》剛通過不久,蝸牛魚也並不在瀕危物種名單之上,且這部法律由於初獲實施,幾乎未曾接受司法檢驗,也沒有相應的行政指導意見可以遵循。於是大壩反對者馬不停蹄地開展工作,最終在1975年將蝸牛魚增補進入瀕危物種名單。而對戰的另一方,管理局也沒有放棄項目,他們瘋狂加快施工進度,還聘請生物專家試驗性地把蝸牛魚轉移到海沃西河生存。
事情在此時似乎陷入了僵局,因為漁獵局作為聯邦的一個機構無法將《瀕危物種法》強加在管理局頭上,而法務部一般也不願代表一個聯邦機構起訴另一個聯邦機構——這需要克服一些政治甚至是憲法障礙。於是漁獵局允許反對者填補這個空白,以希爾等為首的反對者最終在1976年2月對管理局提起了公民訴訟。訴訟審理過程繁複而冗長,雙方各執一詞,拉鋸戰般戰鬥了數個回合,在聯邦地方法院和聯邦第六巡迴法院互有勝負,直到案件被管理局訴至最高法院。

物種命運

最高法院最終做出了有利於希爾的“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認定停工禁令是最合適的救濟手段。伯格大法官撰寫的法庭意見表明了全力支持《瀕危物種法》的態度:“關閉閘門屬於聯邦行為,最高法院無權平衡蝸牛魚價值與工程半途而廢造成的損失。但《瀕危物種法》的目的是扭轉物種滅絕的趨勢,無論付出多大代價也在所不惜。”不過畢竟泰利庫工程耗費了大量資金,連主流媒體在當時還是認為《瀕危物種法》過於嚴苛,還聲稱“任何物種如果不能迅速適應從河流到水庫的變化,就沒有資格存活下來”。
但耐人尋味的是,泰利庫水庫還是在1979年關閘蓄水了,因為參議院後來赦免了泰利庫大壩修建項目,看起來最終蝸牛魚還是敗給了水電站。但實際上,儘管蝸牛魚沒能阻止大壩的修建,但這場抗爭強化了一部重要的制定法,也使得泰利庫水庫成為“聯邦機構固執己見和撥款政治”的標誌,提高了人們的認識,削弱了利益集團獨斷專行的權力。
環保人士支持的卡特總統上台後的一系列政策其實是發出了“聯邦修建大壩時代終結的信號”,即便他本人最終因為簽署了大壩撥款法案而受到環保人士的批評,說他“輸給了泰利庫大壩”,也無法掩蓋這一點。輸了官司的蝸牛魚後來沒有滅絕,它們在新居海沃西河大量繁殖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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