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白同化製劑和肽類激素進出口管理辦法》已於2014年6月27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海關總署、國家體育總局同意,現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蛋白同化製劑和肽類激素進出口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14年12月1日
基本信息
《蛋白同化製劑和肽類激素進出口管理辦法》已於2014年6月27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海關總署、國家體育總局同意,現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蛋白同化製劑和肽類激素進出口管理辦法》
(一)藥品進口申請表。
(二)購貨契約或者訂單複印件。
(三)《進口藥品註冊證》(或者《醫藥產品註冊證》)(正本或者副本)複印件。
(四)進口單位的《藥品經營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者《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組織代碼證書》複印件;藥品生產企業進口本企業所需原料藥和製劑中間體(包括境內分包裝用製劑),應當報送《藥品生產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代碼證書》複印件。
(五)《進口藥品註冊證》(或者《醫藥產品註冊證》)持有者如委託其他公司代理出口其藥品的,需提供委託出口函。
上述各類複印件應當加蓋進口單位公章。
(一)藥品進口申請表;
(二)購貨契約或者訂單複印件;
(三)國內使用單位合法資質的證明檔案、藥品使用數量的測算依據以及使用單位出具的合法使用和管理該藥品保證函;
(四)相應科研項目的批准檔案或者相應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五)接受使用單位委託代理進口的,還需提供委託代理協定複印件和進口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者《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組織代碼證書》複印件。
上述各類複印件應當加蓋進口單位公章。
上述各類複印件應當加蓋進口單位公章。
(一)《進口藥品註冊證》(或者《醫藥產品註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和藥品《進口準許證》複印件;
(二)進口單位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原產地證明複印件;
(四)購貨契約複印件;
(五)裝箱單、提運單和貨運發票複印件;
(六)出廠檢驗報告書複印件;
(七)藥品說明書及包裝、標籤的式樣(原料藥和製劑中間體除外)。
上述各類複印件應當加蓋進口單位公章。
口岸藥品檢驗所接到《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與進口單位聯繫,到存貨地點進行抽樣,抽樣完成後,應當在藥品《進口準許證》原件第一聯背面註明“已抽樣”字樣,並加蓋抽樣單位的公章。
(一)口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藥品進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不予發放《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的;
(二)口岸藥品檢驗所根據《藥品進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予抽樣的。
口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具有當前款情形並已進口的全部藥品,應當採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並於查封、扣押之日起7日內作出責令復運出境決定,通知進口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出口程式辦理藥品《出口準許證》,將進口藥品全部退回原出口國。
進口單位收到責令復運出境決定之日起10日內不答覆或者未明確表示復運出境的,已查封、扣押的藥品由口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銷毀。
口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後,應當及時採取對全部藥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並在7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進口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驗或者經復驗仍不符合標準規定的,口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責令復運出境決定,通知進口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出口程式辦理藥品《出口準許證》,將進口藥品全部退回原出口國。進口單位收到責令復運出境決定之日起10日內不答覆或者未明確表示復運出境的,由口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銷毀。
經復驗符合標準規定的,口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口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按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處理的情況及時通告發證機關,同時通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口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一)藥品出口申請表。
(二)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藥品管理機構提供的進口準許證正本(或者複印件及公證文本)。
如進口國家或者地區對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進口尚未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需提供進口國家的藥品管理機構提供的該類藥品進口無需核發進口準許證的證明檔案(正本)以及以下檔案之一:
1.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藥品管理機構提供的同意進口該藥品的證明檔案正本(或者複印件及公證文本);
2.進口單位合法資質的證明檔案和該藥品用途合法的證明檔案正本(或者複印件及公證文本)。
(三)購貨契約或者訂單複印件(自營產品出口的生產企業除外)。
(四)外銷契約或者訂單複印件。
(五)出口藥品如為國內藥品生產企業經批准生產的品種,須提供該藥品生產企業的《藥品生產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藥品的批准證明檔案複印件。
出口藥物如為境內企業接受境外企業委託生產的品種,須提供與境外委託企業簽訂的委託生產契約。委託生產契約應當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等,產品質量由委託方負責。
(六)出口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者《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組織代碼證書》複印件。
上述各類複印件應當加蓋出口單位公章。
(一)出口國原出口單位申請退貨的證明材料;
(二)藥品《進口準許證》。
對根據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辦理藥品《出口準許證》的,發證機關應當在藥品《出口準許證》上註明“原貨退回”字樣。
進出口完成後1個月內,進出口單位應當將藥品《進口準許證》、《出口準許證》的第一聯、海關簽章的報關單退回發證機關。
取得藥品進出口準許證後未進行相關進出口貿易的,進出口單位應當於準許證有效期滿後1個月內將原準許證退回發證機關。
藥品《進口準許證》、《出口準許證》實行“一證一關”,只能在有效期內一次性使用,證面內容不得更改。因故延期進出口的,可以持原進出口準許證辦理一次延期換證手續。
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進入境內區外的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應當辦理藥品《進口準許證》。
從境內區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的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應當辦理藥品《出口準許證》。
進口單位:是指依照本辦法取得的藥品《進口準許證》上載明的進口單位。
出口單位:是指依照本辦法取得的藥品《出口準許證》上載明的出口單位。
有關要求
蛋白同化製劑和肽類激素進口申請表可在總局政府網站“申請表和軟體下載”專欄中的“特殊藥品進出口填報軟體”下載。蛋白同化製劑和肽類激素進口準許證由總局統一印製。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化妝品監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