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蚌埠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外文名:Bengbu Bureau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Planning
- 行政級別:正縣級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內設機構,派出機構,行政編制,下設機構,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按規定許可權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政府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規章,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政策措施和地方性標準規範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和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按規定許可權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相關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水資源、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管理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和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經濟調節、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國土空間發展戰略性規劃研究,做好與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空間規劃與發展規劃的統籌銜接。組織編制、調整、報批國土空間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分區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編制全市村鎮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承擔需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備選項目。負責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管理重要濕地,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承擔國際濕地公約履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市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措施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市應急管理局,以市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按規定許可權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地圖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負責編制城鄉勘測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鄉建設測繪成果的審核、審批與管理,建立自然資源和城鄉規劃地理信息系統,為城鄉規劃建設提供技術信息。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含林業,下同)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化、數位化、網路安全管理、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對外交流合作。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相關工作。
(十四)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城鄉規劃以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縣級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負責全市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市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監督管理防沙治沙等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六)負責推進林長制工作。擬訂全市推進林長制相關配套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林長制實施情況檢查監督、考核工作。承辦市級總林長、副總林長、林長交辦的有關事項。負責市級林長制辦公室工作。組織全市造林綠化工作。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十七)負責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助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規定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十八)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負責市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省級和市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負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管理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九)負責推進全市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二十)擬訂全市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業產業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二十一)指導全市國有林場改革、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二十二)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市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三)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市級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二十四)參與研究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參與制定城鄉建設近期目標和年度建設計畫,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
(二十五)參與城鄉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查,負責各類建設項目選址和布局的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各類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組織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審批工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驗收,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
(二十六)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等各項工程竣工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綜合利用。
(二十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設計、市政工程設計的管理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優秀歷史建築和市級以上歷史文物古蹟的規劃管理;負責全市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市政規劃設計單位的資格或資質的審查與報批;負責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招投標的監督服務工作;負責市城鄉規劃展覽館日常接待、維護和管理工作。
(二十八)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森林監察工作,辦理涉及自然資源和規劃、森林管理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事項。
(二十九)領導、協調、檢查、監督市轄各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負責市轄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領導班子和副科級以上幹部管理工作。負責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執業資格的統一申報、管理工作。
(三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資源廳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研究城鄉規劃,推進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工作,強化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
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要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
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綜治、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工作;承擔機關後勤服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督辦、議案提案辦理、目標管理考核、項目招投標等工作。
(二)綜合科(政策研究與科技發展科)。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戰略和年度計畫工作。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重要檔案文稿,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研究解讀國家政策、行業規範、技術標準。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三)政策法規科(信訪辦)。承擔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行政執法聽證。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承擔來信來訪、12336舉報電話受理、交辦、公眾參與等工作。
(四)財務與資金運用科。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申報和內部審計工作。管理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政策措施。
(五)行政審批和營商環境科。承擔所有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營商環境建設相關職責,落實幫辦包辦制度,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頒證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等各項工程竣工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綜合利用。
(六)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定期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指導縣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七)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局。擬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等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水資源、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承擔市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和開發利用科。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土地儲備管理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承擔市土地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承擔市城區土地定級與基準地價更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國土空間規劃科(國土空間規劃研究室)。組織開展國土空間發展戰略性規劃研究,擬訂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措施,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調整、審核、報批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分區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評估。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承擔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市歷史遺留工礦廢地復墾利用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耕地保護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監督科。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徵收徵用、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管理工作。擬訂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
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負責臨時用地的管理和設施農用地備案工作。
(十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科。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配合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備選項目。指導縣級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起草國土綠化政策,綜合管理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負責草原、濕地等自然資源生態保護修復治理工作,組織實施草原、濕地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生態補償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承擔古樹名木保護、林業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承擔市採煤塌陷區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清理檢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礦產資源保護管理監督科。擬訂地方礦產資源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按規定許可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負責全市礦業權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管理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調處重大權屬糾紛。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地質勘查專項。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措施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三)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科。擬訂全市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項目。貫徹執行國家測繪基準、測繪系統、測繪行業管理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規範和指導全市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貫徹執行國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
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貫徹執行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負責編制城市勘測規劃及其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城鄉規劃區內地形圖測繪及其套用,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地理信息系統建設、開發及管理。負責協調市級測繪成果共享。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化、數位化和網路安全管理、“一張圖”監管平台等的建設管理工作。承擔市數字蚌埠地理空間框架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規劃設計管理科。負責城市特色景觀風貌塑造和公共空間環境品質提升等城市設計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優秀歷史建築和市級以上歷史文物古蹟的規劃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審查、審批或報批涉及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點地區和城市公共空間環境整治建設項目(街道、廣場、公園綠地、濱水地區等)的城市設計導則或城市設計方案;負責城市雕塑的規劃管理;參與組織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工作。
負責協調開展本市已核發許可的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和申報竣工前的規劃核驗(驗線和驗收)與土地核驗相關工作;統籌推進項目建設的事中和事後監管工作;負責各區規劃核驗和土地核驗等審批案卷管理的督查督導工作。
(十五)規劃實施管理科。負責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備案和維護工作;負責在街區層面和地塊層面落實專項規劃、城市設計、市政交通基礎設施工程的選線選址等規劃成果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多規合一”;負責控制性詳細規劃尚未落實用地的重點工程、重大項目選址的前期規劃論證工作;負責全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數據成果管理,參與信息平台維護工作;指導、協調各縣區落實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各項工作;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資質審查和行業管理工作。
(十六)市政工程規劃管理科。參與組織編制城市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和技術評審;負責審查綜合管線和城市道路紅線、斷面、高程及其他市政工程規劃;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規劃管理,參與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協調、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和利用。
(十七)村鎮規劃科。負責組織編制全市村鎮總體規劃、建設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組織制定村鎮規劃建設計畫,指導全市村鎮規劃工作;負責審查城市規劃區內村鎮規劃並對村鎮建設、集體建設用地實施規劃管理;負責審查各縣區村鎮體系規劃,指導各縣區村鎮規劃業務工作。
(十八)林長制工作科(造林工程科)。編制市級林長點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組織實施。提示、服務市級林長履職。承擔林長制有關指導協調、制度制定和督察考核等具體工作。承辦市級總林長、副總林長、林長交辦的有關事項。承擔市級林長制辦公室日常工作。貫徹國家和省有關義務植樹、國土綠化的法律、法規、政策,編制全市義務植樹的發展規劃與年度實施計畫,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協調部門、單位義務植樹、國土綠化工作,督促檢查國土綠化計畫的實施。承擔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承擔林木種子、草種管理工作,組織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組織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指導全市國有林場改革、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生態扶貧和相關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擬訂林業產業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工作。承擔市創建全國綠化模範城市工作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森林資源管理科。承擔全市森林、草原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擬訂全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編制全市森林採伐限額。承擔林地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國有森林資源。指導國家級、省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全市基層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全市草原保護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承擔全市集體林權改革相關工作,指導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
(二十)自然保護地管理科(濕地管理科)。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提出新建、調整市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負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承擔全市濕地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指導全市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濕地生態補償工作,管理重要濕地,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承擔國際濕地公約履約相關工作,承擔國際濕地城市創建工作。組織開展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測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指導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助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工作。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相關工作。承擔市創建國際濕地城市工作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執法監督科。擬訂地方自然資源和規劃違法案件查處的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組織查處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及測繪違法案件,組織全市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指導縣級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執法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承辦對機關及市轄各區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部門的行政審批、行政執法等業務進行綜合監管和專項檢查工作。承擔聯繫上級自然資源督察部門的工作,牽頭承擔督察反饋問題的調查、處理以及督辦落實。承擔市違法用地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市土地礦產衛片執法監督檢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人事科。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局屬單位領導班子及市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科級領導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績效考核、基層所建設;承辦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工作;承擔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聘有關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辦理出國(境)人員審查等相關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政治處。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組織、人事工作。政治處日常工作由基層黨建工作指導科、人事科承擔。
機關黨委(基層黨建工作指導科)。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建、群團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組織指導系統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意識形態工作,指導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扶貧工作。
派出機構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設龍子湖區、蚌山區、禹會區、淮上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開發區6個分局,正科級建制。分局主要職責是:負責轄區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林業和草原、測繪管理,以及草原、水等資源調查、確權登記管理,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管理相關工作。
行政編制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編制6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總規劃師1名,政治處主任1名(副縣級);科級領導職數4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下設機構
市森林公安局(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站),實行林業和公安部門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黨政工作以林業主管部門管理為主,公安業務工作以公安部門管理為主。對外稱蚌埠市森林公安局,正科級建制,內設辦公室、法制科、治安和刑偵大隊3個副科級內設機構,設立蚌埠市森林公安局森林派出所,為市森林公安局派出機構。
核定政法專項編制13名,其中:局長、政委各1名,副局長1名;內設機構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市森林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所長、教導員各1名(副科級)。市森林公安局主要職責是:負責林業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市林業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等。
其他事項
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