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態環境局

蚌埠市生態環境局

蚌埠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共安徽省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蚌埠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2019〕5號)和《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關於蚌埠市市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蚌發〔2019〕1號),市生態環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縣級。

蚌埠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蚌埠市生態環境局局長:袁永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蚌埠市生態環境局
  • 外文名:Bengbu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 行政級別:正縣級 
  • 現任領導:袁永宏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內設機構,行政編制,派出機構,現任領導,其他附則,

主要職責

(一)負責落實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省政府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等,愉辣殃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負責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區政府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承擔落實國家、省和市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白拜雄永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和監督排污許可證制度,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明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全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參與市財政性資金投入環保的安排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和市級生態環境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永定祖騙合整治工作,監督譽局糠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滲市諒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承擔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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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擔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對經濟和技術政策、發榜漏槓展規劃以及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承擔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查審批工作。落實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擬訂相關地方性標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實施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戰略、規劃和政策。承擔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建立健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授權對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及市委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問責。
(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負責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畫,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生態環境對外合作與交流危灶,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市內履約活動,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十四)完成省生態環境廳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市生態環境局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生態安全,建設美麗蚌埠。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維穩、政務信息、電子政務、政務公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信息化等工作。承擔重要事項催辦督辦、重要會議的組織協調、公文流轉辦理工作。負責機關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和物業管理等工作。牽頭負責全系統政務公開、雙擁、人大議案和政協提案辦理等工作。
(二)綜合科。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擬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工作計畫、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織協調工作。承擔中央、省環境保護督察蚌埠整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宣傳教育科(政策法規科)。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相關新聞審核和發布,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承擔生態環境、核與輻射安全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地方生態環境標準、技術規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監督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法規、標準的執行,組織擬訂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
(四)組織人事科(離退休人員服務科)。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五)科技外事與財務科。承擔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參與處理涉外的生態環境事務。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六)自然生態保護科。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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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水生態環境科。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省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
(八)大氣環境科。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建立對各縣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牽頭承擔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承擔市節能減排及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有關具體工作。
(九)土壤生態環境科(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科)。負責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負責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及固體廢物跨市轉移許可,組織落實危險廢物出口核准、固體廢物進口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
(十)生態環境監測科(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科)。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調查評估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組織輻射環境監測,承擔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負責核技術利用項目、伴生放射性礦、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放射性物質運輸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
(十一)行政審批和營商環境科。負責行政審批服務、營商環境建設相關工作。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行政編制

市生態環境局機關行政編制3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1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市生態環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派出機構

市生態環境局設懷遠縣分局、五河縣分局、固鎮縣分局、龍子湖區分局、蚌山區分局、禹會區分局、淮上區分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經濟開發區分局,正科級建制。
分局主要職責: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政策及法律法規;組織制定本轄區的環境規劃,制定落實本轄區的城鎮生態環境規劃及生態建設工作;承擔落實國家、省和市減排目標的責任;負責本轄區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負責本轄區內飲用水源地監管、輻射安全監管;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承擔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負責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負責處理轄區內民眾來信來訪,協調處理環境污染糾紛、生態破壞事件及環境污染事故處理;負責本轄區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的提出處理建議;負責本轄區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完成市生態環境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9個分局行政編制50名,其中懷遠縣分局13名、五河縣分局10名、固鎮縣分局9名,龍子湖區分局、蚌山區分局、禹會區分局、淮上區分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各3名。縣分局科級領導職數各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1名;區分局科級領導職數各1名。

現任領導

蚌埠市生態環境局局長:袁永宏

其他附則

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實施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戰略、規劃和政策。承擔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建立健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授權對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及市委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問責。
(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負責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畫,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生態環境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市內履約活動,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十四)完成省生態環境廳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市生態環境局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生態安全,建設美麗蚌埠。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維穩、政務信息、電子政務、政務公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信息化等工作。承擔重要事項催辦督辦、重要會議的組織協調、公文流轉辦理工作。負責機關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和物業管理等工作。牽頭負責全系統政務公開、雙擁、人大議案和政協提案辦理等工作。
(二)綜合科。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擬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工作計畫、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織協調工作。承擔中央、省環境保護督察蚌埠整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宣傳教育科(政策法規科)。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相關新聞審核和發布,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承擔生態環境、核與輻射安全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地方生態環境標準、技術規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監督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法規、標準的執行,組織擬訂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
(四)組織人事科(離退休人員服務科)。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五)科技外事與財務科。承擔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參與處理涉外的生態環境事務。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六)自然生態保護科。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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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水生態環境科。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省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
(八)大氣環境科。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建立對各縣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牽頭承擔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承擔市節能減排及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有關具體工作。
(九)土壤生態環境科(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科)。負責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負責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及固體廢物跨市轉移許可,組織落實危險廢物出口核准、固體廢物進口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
(十)生態環境監測科(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科)。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調查評估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組織輻射環境監測,承擔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負責核技術利用項目、伴生放射性礦、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放射性物質運輸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
(十一)行政審批和營商環境科。負責行政審批服務、營商環境建設相關工作。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行政編制

市生態環境局機關行政編制3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1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市生態環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派出機構

市生態環境局設懷遠縣分局、五河縣分局、固鎮縣分局、龍子湖區分局、蚌山區分局、禹會區分局、淮上區分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經濟開發區分局,正科級建制。
分局主要職責: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政策及法律法規;組織制定本轄區的環境規劃,制定落實本轄區的城鎮生態環境規劃及生態建設工作;承擔落實國家、省和市減排目標的責任;負責本轄區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負責本轄區內飲用水源地監管、輻射安全監管;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承擔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負責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負責處理轄區內民眾來信來訪,協調處理環境污染糾紛、生態破壞事件及環境污染事故處理;負責本轄區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的提出處理建議;負責本轄區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完成市生態環境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9個分局行政編制50名,其中懷遠縣分局13名、五河縣分局10名、固鎮縣分局9名,龍子湖區分局、蚌山區分局、禹會區分局、淮上區分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各3名。縣分局科級領導職數各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1名;區分局科級領導職數各1名。

現任領導

蚌埠市生態環境局局長:袁永宏

其他附則

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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