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淮上區農業農村水利局

基本概況,主要職責,

基本概況

蚌埠市淮上區農業農村水利局是蚌埠市淮上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開展農業和農村經濟政策調研;研究擬訂我區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各產業的規範性檔案,經批准後監督實施;研究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
(三)指導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核准農業固定資產項目。
(四)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和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規劃及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協助指導特色農產品開發;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
(五)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依法指導農產品質量認證管理,監測並及時上報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六)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協調種子(種苗)、農藥、獸藥(魚藥)、飼料、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質量監測和依法監管工作。
(七)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和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監測疫情並組織撲滅;協調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和動植物新品種的保護、管理;組織協調動植物的防疫、內檢工作;負責獸醫醫政和獸藥(魚藥)藥政的監督管理。
(八)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並及時上報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物資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農業生產恢復工作。
(九)管理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負責農業信息系統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工作。
(十)組織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研究擬訂農業科技、教育、技術推廣規劃;負責農科教統籌協調工作;管理、推廣農業科技成果;指導農業自主創新建設。
(十一)承擔農業專業人才隊伍和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有關工作;組織農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職稱評審和農民技術培訓;指導農業技術推廣隊伍、農村經管隊伍及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承擔新型農民培訓有關工作。
(十二)擬訂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組織指導農業資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導農業生態環境建設,促進生態農業和循環農業的發展;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措施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指導漁業水域的開發利用,負責保護水生野生動植物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工作。
(十三)承擔農業農村經濟的綜合協調工作,指導新農村建設和現代農業發展;組織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及農機安全監理工作。
(十四)負責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區政府確定的重大林業工程建設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和濕地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十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造林綠化工作。擬訂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並監督執行;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指導全區林業花卉、苗木、種子生產及市場管理。
(十六)承擔全區森林資源保護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區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的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負責對依法應由區級以上政府批准的徵用、占用林地進行初審。
(十七)組織、指導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按規定負責全區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物等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管理工作。
(十八)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濕地保護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立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
(十九)承擔推進全區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推進農村林業產業化建設、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負責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二十)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區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負責全區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及檢疫工作。
(二十一)研究提出全區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建議,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按規定審批或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
(二十二)組織、指導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和全區林業隊伍建設。
(二十三)負責組織指導全區糧食產業化工作。
(二十四)負責保障全區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水利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編制區水利規劃;制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和辦法並監督實施;提出全區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十五)負責全區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管理與監督;擬訂全區和跨鄉鎮水量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負責區域內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二十六)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區域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區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二十七)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擬訂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二十八)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區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的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
(二十九)負責全區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閘壩的安全監管;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跨鄉鎮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
(三十)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重要河流、河口、岸線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鄉鎮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管理有關工作;按照規定負責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三十一)指導鄉鎮水利工作。組織指導鄉鎮搞好農田水利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排水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鄉鎮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三十二)執行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範、規程;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三十三)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十四)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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