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民政局

蚌埠市民政局

根據蚌埠市委、市政府《關於實施市直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蚌發[2002]2號),設定蚌埠市民政局。 蚌埠市民政局是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2019年3月29日,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授予“全國民政系統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蚌埠市民政局
  • 地區:蚌埠市
  • 類型:職能機構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機構介紹,主要職責,主要領導,內設機構,人員編制,辦事指南,

機構介紹

劃出的職能
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職能交給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劃入和增加的職能
1.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職能;
2.組織協調救災職能;
3.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職能;
4.社區建設職能;
5.行政區劃、勘界和地名管理職能;
6.全市老齡工作。
轉變職能
將各類民政事業單位的管理服務和等級評定職能、福利企業經營管理和技術改造項目職能、國內外對市政府以外的捐贈接收、指導殘疾人康復職能,分別交給企事業單位、社會中介組織或下級政府民政部門承擔。

主要職責

經過以上職能調整,市民政局的主要職責是:
蚌埠民政蚌埠民政
(一)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擬定全市民政工作的意見和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市性社團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各縣(區)的社團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市直單位、中央和省駐蚌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查處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各縣(區)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負責全市擁軍優屬、烈士褒揚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撫恤工作;審核申報烈士稱號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等級;指導全市優撫工作。
(五)負責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指導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和軍供站工作。
(六)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救災抗災工作,掌握和發布災情,撥發救災款物;組織接收、分配省內外救災捐贈款物,監督檢查救災款物的使用;指導災區生產自救;開展減災活動。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全市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研究擬定城鎮社區建設的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社區服務管理體系及設施;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全市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負責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界和邊界線的管理、聯檢工作;負責各縣(區)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並向市政府提出仲裁建議。
(十)負責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地名標準化建設活動,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全市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申報工作。
(十一)研究擬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城鄉社會救濟工作;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與發展;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遣送工作;指導收容遣送站的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各類福利企業的年檢認證和新辦福利企業審核工作;擬定全市福利彩票的發行方案;負責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十三)研究擬定全市殯葬改革政策,推行殯葬改革;指導全市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婚姻登記工作,依法實施婚姻登記管理;負責全市兒童收養工作;依法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
(十五)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編制匯總統計年報和民政事業費決算;監督、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工作。
(十六)擬定全市民政系統教育、科技、人才工作發展規劃,負責指導全市民政系統職工隊伍建設。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主要領導

劉軍波:黨委書記、局長,主持全局及雙擁辦全面工作。
孫重華:黨委副書記,分管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創建、殯葬等工作。
石 艷: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法制、老齡等工作。
米旭東: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社會福利、民間組織管理等工作。
張登峰: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雙擁、雙退安置、軍休等工作。
陳廣軍: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生產救災、優撫、社區建設等工作。
詹道宏: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分管紀律檢查、政風行風建設、行政監察等工作。
李克健:黨委委員,分管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城鄉醫療救助等工作。

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管理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公文處理、督查督辦、政務信息、信訪、新聞宣傳、機要保密、保衛安全、辦公自動化、檔案、固定資產等管理工作;承辦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審核和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監督管理局機關及局屬單位的物資、基建工作;負責全市民政系統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處理工作;負責機關政務公開和局屬單位事務公開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組織人事科
負責指導全市民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基層黨支部黨建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工作以及人事勞動、工資福利、職稱評聘工作;指導全市民政系統的文明行業創建、普法宣傳教育、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承擔民政系統幹部、工人的教育、培訓、表彰工作;負責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民政系統工會、共青團、婦女、計畫生育、統戰等工作。
民間組織管理局
負責社會團體籌備和喪葬用品銷售審批工作;負責全市福利企業年檢認證,新辦福利企業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全市孤兒、棄嬰的領養登記工作;負責全市性社團的登記和年度檢查;指導和監督全市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違紀行為,取締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和監督各縣(區)的社團登記管理工作。研究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規劃,負責省直和中央駐蚌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取締未經註冊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和監督各縣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負責市民政局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協調工作。
優撫科
負責全市擁軍優屬工作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工作;執行國家制定的撫恤優待政策法規;負責辦理革命烈士稱號及烈士褒揚材料上報工作;承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因工傷殘評定上報工作;指導全市光榮院的管理工作;負責擁軍優屬基金、優待金的建立、管理工作。
救災救濟科(市生產救災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實施國家及省救災和社會救濟工作的政策法規,組織協調全市救災抗災工作;調查、掌握、上報災情;管理髮放救災款物;承擔國內外對市政府捐贈救災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負責救災信息系統管理和指導救災物資倉儲管理;組織和指導全市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社會福利科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救濟政策、規章;研究擬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市社會(兒童)福利院和農村五保供養、敬老院工作;負責全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和孤兒、棄嬰的收養工作;指導全市流浪兒童保護與救助工作;指導全市福利企業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開展社會福利社會化工作。
社會事務科
負責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婚姻習俗改革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承擔全市婦女兒童保護方面的有關工作;草擬全市殯葬改革的意見、辦法,負責全市殯葬管理工作,推進全市殯葬改革;研究制定全市殯儀館、公墓建設規劃;指導全市殯管所、殯儀館、公墓工作。
基層政權和區劃地名科
(市社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地名辦公室)
負責全市城鄉基層政權、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工作;指導和實施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鄉鎮(街道)幹部的培訓和表彰工作;指導鄉鎮政務公開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研究擬定有關全市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的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培育全市社區服務和社區建設典型,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城鎮社區建設。
負責全市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工作;承辦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命名、更名、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邊界線的管理,聯檢工作;負責市際邊界的調研和境內縣際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提出仲裁建議;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定期向社會發布標準地名和行政區劃變更公告,管理監督全市地名標誌。
計畫財務科
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全市民政事業經費的預算、管理使用以及物資、基建、技術改造貸款等計畫的落實情況;負責全市民政財務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機關行政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
市雙擁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全市擁政愛民和擁軍優屬工作,貫徹執行中央、省市關於雙擁工作的方針、政策,擬定全市雙擁工作規劃和意見、辦法,並組織實施;開展創建雙擁模範城(縣、區)和軍民共建活動;協調軍政、軍民關係,承辦市雙擁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事項。市雙擁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為正縣級建制。
市雙擁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內設二個科:
(一)雙擁聯絡科
擬定全市雙擁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全市開展創建雙擁模範城(縣)和軍民共建活動;推廣先進典型;協調軍政、軍民關係;處理軍地歷史遺留問題;承辦市雙擁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安置科(市復退軍人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全市退役士兵、傷殘軍人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研究擬定全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管理的意見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地方退伍軍人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和共育人才的協調服務工作;協調部隊軍運和指導軍供站、軍人接待站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干休所的建設工作。
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副縣級)劃入市民政局。其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全市老齡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工作;督促和協調有關部門認真落實老齡工作各項政策,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指導、督促和檢查各縣(區)、市直各部門的老齡工作;組織協調全市老齡工作的重大活動。

人員編制

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 25名,保留事業編制7名(含老齡辦編制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雙擁辦專職副主任1名;老齡辦主任1名;科級領導職數16 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工會主席各1名)。
為離退休幹部服務人員編制單列3名,其中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
機關後勤行政管理服務人員編制單列3名。
紀檢、監察機構設定和領導職數配備,按市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辦事指南

蚌埠市城鄉低保和醫療救助辦事指南
一、服務對象
1、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2、農村五保戶;
3、重點優撫對象;
4、城鄉低收入家庭;
5、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對象。
二、服務內容
1、負責共同生活的持有本市戶口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服務工作;
2、負責我市城鄉居民中患大病、重病的特困家庭成員的醫療救助服務工作;
三、服務程式
(一)城市低保
1、社區居民委員會受理申請後1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情況調查取證,公示3日後,召集居民代表民主評議,集體研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連同申報材料,調查記錄、會議記錄一併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2、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7日內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匯總並簽署意見,報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3、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後,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認為符合條件的,按照《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做出核准其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或差額享受的決定,審批手續應在10日內辦結,並在社區公共場所張榜公布3日;
4、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憑證,有異議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20日內調查核實,並做出是否發給保障金領取憑證的決定。
(二)農村低保
1、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情況調查取證,召集評議代表進行村級民主評議、集體研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公示7日後,將有關申報材料、調查記錄、會議記錄一併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
2、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10日內,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匯總並簽署意見,報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3、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後,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認為符合條件的,做出核准其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或差額享受的決定。審批手續應在10日內辦結,並在村民委員會公共場所張榜公布7日;
4、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憑證;有異議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20日內調查核實,並做出是否發給保障金領取證的決定。
(三)城鄉醫療
1、開展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算地區。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戶、重點優撫對象,憑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到開展即時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由醫療救助資金支付的,由定點醫療機構先行墊付,救助對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上述救助對象的每次即時結算的醫療救助金額,由各區民政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和承受能力分年度確定。
2、尚未開展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算地區的所有醫療救助對象和已開展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算地區的城鄉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在申請醫療救助時,須持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本年度的診斷病歷和必要的病史證明材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請後的5個工作日內,派人入戶調查、審核;縣級民政部門接到申報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要書面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四、服務時限
1、城市低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辦理時限為35天;2、農村低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辦理時限為40天;
五、主要法規政策依據
1、城市低保:《蚌埠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2003年蚌埠市人民政府第9號令);
2、農村低保:《蚌埠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蚌民[2011]60號);
3、醫療救助:《蚌埠市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蚌民[201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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