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土地儲備實施辦法

蚌埠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5月12日印發蚌埠市土地儲備實施辦法,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蚌埠市土地儲備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12日
  • 發布單位:蚌埠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土地儲備管理,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和保障能力,促進土地資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為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依據國土空間規劃,依法取得土地,組織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市轄區範圍內的土地儲備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著統一規劃、統一儲備、統一開發、統一供應和統一管理的原則,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當根據城市建設和土地市場調控需要,合理確定土地儲備規模,優先儲備空閒、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設用地,重點儲備新增居住用地。
第五條 市政府領導本市土地儲備工作,市政府設立的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土地儲備供應中的重大事項。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籌負責土地儲備管理工作。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土地收儲、管理等具體相關工作,制定收儲土地交付考核獎懲辦法。
市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決算、監督管理土地儲備資金支付等工作。
轄區政府負責轄區內擬收儲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徵收、拆遷(需保留的除外)、補償等淨地處置相關工作,為土地供應提供必要保障,可開展必要的前期開發工作。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僅限於與儲備宗地相關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等支出。
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章 計畫管理
第六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市場供需情況,組織編制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畫,合理確定未來三年土地儲備規模、結構、布局和時序。
結合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畫、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地方財政情況及城市建設發展需求,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畫,提交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後,報市政府批准。
因土地市場調控政策變化或低效用地再開發等原因,確需調整計畫的,每年中期可調整一次,按原審批程式備案、報批。
第七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內容應包括:
(一)上一年度儲備土地計畫實施及結轉情況(含上年度末已實施未入庫土地及當年擬收儲地塊清單);
(二)年度新增土地儲備計畫(含當年入庫儲備地塊清單);
(三)年度新增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計畫;
(四)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計畫(含當年擬供應地塊清單);
(五)年度儲備土地臨時管護計畫;
(六)年度儲備土地資金收支規模;
(七)其他應當包括的內容。
第八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儲備,優先儲備居住用地: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徵收批准手續並完成徵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九條 入庫儲備的土地應當為淨地,取得方式和程式應當符合規定,應進行不動產登記的完成登記手續的辦理。對於存在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的土地,在按照有關規定由相關單位完成調查、評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庫儲備。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1.依法收回的存量征遷土地應當完成徵收、拆遷、補償、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等工作;
2.依法收回的閒置、低效用地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土地使用權收回程式;
3.完成土地(含地上房屋)權屬註銷工作。
(二)收購的土地:
1.收購雙方已全部履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儲契約》約定事項;
2.完成土地(含地上房屋)權屬註銷工作。
(三)新增居住用地:
1.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徵收批准手續並完成徵收的土地;
2.轄區政府完成補償、清表、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等工作,形成淨地。
上述情形之外,符合徵收補償到位、權屬清晰、無法律糾紛等淨地條件的土地,市土地儲備中心辦理入庫手續,納入儲備庫統一管理。
第十條 收儲國有建設用地按下列程式辦理收儲手續:
(一)申請收儲。各轄區政府或原土地使用權人向市土地儲備中心提出土地收儲申請。
(二)勘查核驗。市土地儲備中心對擬收儲土地的面積、四至範圍、用途、權屬、權利、土壤污染及所依附著的建(構)築物等情況進行勘查和核驗。
(三)申請規劃。市土地儲備中心向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出具擬收儲地塊規劃設計條件。
(四)費用測算。市土地儲備中心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者會同相關單位共同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測算土地收儲補償費用。土地和房屋評估價格應當分別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五)方案報批。市土地儲備中心擬訂國有土地收儲方案,報市政府批准。收儲方案應當包括:擬收儲土地基本情況、規劃設計條件、收儲成本確定方式、收儲補償費用及支付進度、土地交付時間及標準和土地管護要求等。
(六)簽訂契約。土地收儲方案經批准後,市土地儲備中心與轄區政府或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儲契約》。
(七)支付費用。市土地儲備中心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儲契約》約定,向轄區政府或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補償費用。
(八)交付土地。轄區政府或原土地使用權人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儲契約》約定,向市土地儲備中心交付被收儲土地。土地移交後,市土地儲備中心及時將其納入儲備庫實施統一管理。
(九)權屬變更。市土地儲備中心可以持《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儲契約》、經市政府批准的國有土地收儲方案及其他相關資料,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收儲土地的補償標準根據下列情形確定:
(一)收回方式收儲存量國有建設用地,依法應當予以補償的,按照征遷有關規定經審計部門確認後確定補償費用。
(二)收購方式收儲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的,根據現狀土地和房屋評估備案價格與原土地使用權人進行協商。
現狀土地及房屋用途、權屬性質等均以不動產權證書中載明的為準。如因歷史原因等不能明確的,由不動產登記部門與土地使用權人共同確認。
(三)收儲新增居住用地的,按照審計部門確認的征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等補償費用、占補平衡費、林地恢復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確定補償費用。
第十二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採取自行管護、委託管護等方式進行管護;建立巡查制度,對侵害儲備土地權利的行為要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轄區政府應當協助市土地儲備中心管護土地。
第十三條 經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市土地儲備中心在儲備土地供應前可將儲備土地單獨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臨時利用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臨時利用期間,需搭建臨時建(構)築物的,應當徵得市土地儲備中心同意,並經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及其他經營性設施。
第十四條 儲備土地具備供應條件時,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當向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供應土地。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收回並註銷其不動產證書及不動產登記證明,按供地計畫有序組織土地供應。
根據城市規劃要求,跨市域重大工程、城市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及其他公益性項目需要利用儲備土地的,經市政府批准後,優先予以保障。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收儲工作中有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國家、集體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利用職務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儲備土地出讓收益分配辦法及具體財務管理規定由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市轄三縣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本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開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一、政策制定背景及依據
現行的《蚌埠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於2011年發布實施,至今已超過10年,原辦法部分規定已不適應當前工作需要,導致當前土地儲備工作存在“多頭管地”“儲備機制運行不暢”“儲備資金來源枯竭”等問題,影響了土地儲備工作開展。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土地儲備工作相關要求,進一步規範我市土地儲備工作,提高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和保障能力,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意義及總體考慮
土地是寶貴的公共資源。開展土地儲備工作,是政府加強土地市場巨觀調控、保障市場主體用地需求的必然要求。在本次檔案制定過程中,聚焦問題導向,著力突破現行土地儲備工作存在的堵點、難點。通過明確統一規劃、統一儲備、統一開發、統一供應和統一管理的原則,解決“多頭管地”的問題。通過細化了各部門職責分工,解決土地儲備機制不暢的問題。通過明確了資金來源,解決了土地儲備資金不足的問題。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一)起草初稿
2023年1月上旬,我局全面啟動該項工作,於2023年1月13日形成徵求意見稿,徵求各區政府及市直相關部門意見。1月30日,我局會同市財政局“走出去”學習外地市先進工作做法,前往合肥、滁州等地學習儲備機構相關工作及儲備資金分配機制、補償辦法等經驗,結合我市實際,形成檔案初稿。
(二)合法性審查
2023年1月30日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通過(蚌司審〔2023〕18號),就檔案內容提出的6條建議,均已落實到位、協商一致。
(三)徵求意見
2月14日,我局召開座談會,再次徵求市財政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城投公司及各區政府等單位意見。我局於2023年2月4日通過政府網站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徵求期滿(1個月)未收到反饋意見。我局共徵求了市人大、市政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及各區政府(管委會)等16家單位意見,市發展改革委、市住建局等14家單位無意見,市財政局、市經開區管委會等2家單位提出了具體意見,相關意見已協調一致。
(四)上會討論
2023年3月23日,市政府副秘書長徐行忠召開討論會,專題徵求市直各部門及各區政府意見,相關意見已協調一致。
(五)正式印發
2023年3月25日,經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5月12日以市政府檔案形式印發施行。
四、總體目標
通過制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完善機制,細化流程,明確責任,激發各責任主體開展土地儲備工作的積極性,實現進一步強化政府土地調控能力,保障用地需求的目標。
五、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分為總則、計畫管理、組織實施、資金管理、附則五個部分,對市區土地儲備的業務流程和監督管理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一)確定了土地儲備工作的職責分工。確定由市自規委會統籌、協調土地儲備工作中重大事項,並明確市自然資源、財政、轄區政府等具體職責分工,為開展土地儲備工作提供組織保障。
(二)規範了計畫的編制管理。一是明確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畫、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的編制依據和要求。二是明確計畫編制內容。三是明確納入儲備範圍的土地。
(三)明確了組織實施的程式。一是明確入庫標準。對依法收回、收購、新增國有建設用地三種類型分別確定了具體入庫要求,並增加了土壤污染調查要求。二是捋清收儲程式。從申請收儲、勘察核驗、申請規劃、費用測算、方案報批、簽訂契約、支付費用、交付土地、權屬變更等九個環節捋清收儲程式。三是確定補償標準。依法收回、收購、新增居住用地三種類型分別確定了補償標準,增加了審計部門對各項實際成本的審核環節。四是針對地塊管護、臨時利用、出庫供應等方面做出了詳細規定和解釋。
(四)規範了土地收儲的資金管理。一是明確了資金來源。二是明確了資金使用範圍。三是規範了資金監管工作。特彆強調了市土地儲備中心所需日常經費納入部門預算,與土地儲備資金分賬核算,不得混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接受市財政、審計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六、創新舉措
建立了土地儲備協調機制。即市人民政府領導本市土地儲備工作,市政府設立的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土地儲備供應中的重大事項,推到土地儲備工作中重難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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