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損結轉抵免

虧損結轉抵免指居住國 (國籍國) 政府對跨國納稅人發生於非居住國 (非國籍國)的虧損,在非居住國 (非國籍國) 政府不予年度虧損結轉的條件下,計算抵免限額時所實行的一種虧損結轉抵免方法。採用這種方法,實際上是居住國 (國籍國) 政府對跨國納稅人發生於非居住國 (非國籍國) 的虧損,因非居住國 (非國籍國) 不予年度虧損結轉導致的原應徵而少徵稅額的一種補償。

因為非居住國 (非國籍國) 政府不給予跨國納稅人發生的虧損結轉抵補,在年度之間必然相應多徵收一部分稅額,而居住國 (國籍國) 政府對跨國納稅人的全部收益或所得匯總徵稅時,就其每一年度盈虧相抵後的餘額計征,並用直接抵免法給予稅收抵免,在年度之間必然相應擴大允許抵免額而少徵收一部分稅額。然而採用虧損結轉抵免,居住國(國籍國) 政府對跨國納稅人發生於非居住國 (非國籍國) 的虧損,在年度之間給予結轉後確定允許抵免額,這樣,勢必使得允許抵免額相應縮小,從而相應多徵收一部分稅額,以彌補非居住國 (非國籍國) 政府不給予跨國納稅人虧損結轉抵補而引起的不應有的損失。但採用虧損結轉抵免,會使跨國納稅人承擔的稅收負擔較其原負擔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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