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普通發票罪

虛開普通發票罪,在中國,指單位或者個人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之外的普通發票,情節嚴重的行為。屬危害稅收征管罪的一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虛開普通發票罪
  • 類型:罪名
  • 依據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實踐認知,發展歷程,量刑標準,

實踐認知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發票。

發展歷程

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張某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中指出:“不以騙取國家稅款為目的,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其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保”的意見》規定:“對於有實際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非騙稅目的且沒有造成稅款損失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不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處理,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移送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量刑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5條之一規定,犯本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