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常設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虛擬常設機構
  • 外文名:virtual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 創建者:阿爾維達·A·斯卡爾
  • 適用於:跨國電子商務存在的問題的方法
  • 性質:電子商務
方案簡介,方案介紹,方案優勢,方案不足,

方案簡介

虛擬常設機構的方案(virtual permanent establishment)是阿爾維達·A·斯卡爾(Arvid A.Skaar)教授和盧·希內肯斯教授(Luc.Hinnekens)等人所提倡的解決現行的常設機構概念適用於跨國電子商務存在的問題的方法。
Luc.HinnekensLuc.Hinnekens

方案介紹

這個觀點反對保守性方案(即傳統常設機構)所主張的現行的常設機構概念應繼續適用於電子商務課稅的觀點——美國、加拿大、荷蘭等國採用這種觀點——認為繼續適用現行的常設機構定義將導致網站的所有人僅在其居住國課稅,除非他自己願意在居住國境外的來源國擁有一個常設機構。
隨著國際商業活動的流動性愈趨增強,那些要求在某個特定地點具有某種物理存在至少達到一定期限的稅收規則就愈顯得不適應。]常設機構原則的營業場所要求極大地限制了來源國對電子商務的課稅權,這樣的結果違背了常設機構原則實質上體現的“經濟忠誠”(economic allegiance)理念。
因此,在社會經濟活動由傳統的物質經濟向數字經濟轉化過程中,他們主張對電子商務進行來源地徵稅時適用的常設機構概念規則應降低要求,儘管非居民企業在來源地國沒有某種有形的固定營業場所或設施存在,但只要它們利用網際網路、數位技術和電子手段,在來源國境內持續進行實質性的營業活動,與來源國領域產生了緊密有效的經濟聯繫,即可以認定其在來源地國設有“虛擬常設機構”,由此產生的營業所得應受來源地國的優先課稅。構成這種“虛擬常設機構”存在的徵稅連結點的主要因素包括:(1)企業通過網址進行的活動構成來源國稅法規定的營業性活動;(2)這種營業活動必須是持續性地,對企業本身具有實質性的重要意義;(3)這種營業活動不屬於國際稅收協定範本第5條第4款規定的準備性或輔助性活動範圍。

方案優勢

相對於保守性的方案而言,虛擬常設機構方案從常設機構原則的本質涵義出發,更強調的是在電子商務交易方式下納稅人與來源地國是否構成了實質性的經濟聯繫,反對以傳統的物理性的機構、設施或場所等有形存在的概念要件,作為衡量判斷電子商務條件下非居民納稅人是否實質性參予來源國經濟生活的客觀標誌,它主張在跨國電子商務交易情形下,對現行的常設機構概念中那類要求在一定時期內在某個固定的地理位置上有一定的物理存在(physical presence)的構成要件,應予修改、放棄,注意綜合有關事實情況,從營業活動的功能作用標準來認定非居民納稅人在來源地國是否從事了實質性營業活動,構成虛擬性常設機構存在。
這顯然有利於擴大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在更大程度上能夠在電子商務淨進口國和淨出口國之間實現稅基的公平分享。與前述激進的開徵新稅種的變革方案相比,它並沒有完全拋棄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規則,只是主張在適用於電子商務交易環境下對這些傳統的概念規則進行相應的修改調整,使之適應於數字經濟時代國際稅收合理分配的客觀需要,並不至於對現行的國際稅收法律體制產生激烈的衝擊。

方案不足

然而,主張虛擬性常設機構方案的學者們,目前對構成來源國對非居民電子商務營業所得行使管轄權徵稅的連結點,尚未能提出一個明確、統一和具有較好操作性的標準。這是此種方案未能得到國際社會重視和進一步研究其可行性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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