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居民失蹤迷途的規定

《處理居民失蹤迷途的規定》是於1985年05月03日發布並實行的一項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
【檔案來源】
處理居民失蹤迷途的規定
(一九五四年五月三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凡本市居民迷途失蹤,其關係人應即向當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報告,進行登記。
二、登記時必須詳細說明失蹤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面貌、特徵、服裝顏色、失蹤日期、時間、地點及可能的去向等項。
三、如失蹤人已被關係人自行尋到或自行回家時,關係人必須向原報告的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撤銷失蹤報告。
四、凡市民遇有迷途者,應即送交附近公安分局或派出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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