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大常委會

虎林市人大常委會是虎林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虎林市人大常委會
  • 外文名:Standing Committee of Hulin Municipal People's Congress
  • 定義: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
  • 隸屬:虎林市人民代表大會
  • 職責: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執行
機構職責
虎林市人大常委會是虎林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執行。
(二)領導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全市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虎林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市長和市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雞西市人民檢察院和雞西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十)根據市長提名,決定市人民政府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報雞西市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二)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十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榮譽稱號。
(十五)承擔虎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其他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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