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藥品名稱:蘭釋
- 藥品類型:處方藥、醫保工傷用藥
- 用途分類:選擇性5-羥色胺再攝取抑制藥
成份,性狀,適應症,規格,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兒童用藥,老年用藥,藥物相互作用,藥物過量,藥理毒理,藥代動力學,貯藏,生產企業,
成份
除活性成分外,尚含有下列賦形劑:甘露糖醇、玉米澱粉、明膠澱粉、硬脂富馬酸鈉、膠體二氧化矽、羥丙基甲基纖維素、聚乙二醇6000、滑石粉、二氧化鈦(E171)。本藥不含乳糖、糖類(E121)。
主要成份相關連結: 馬來酸氟伏沙明
主要成份相關連結: 馬來酸氟伏沙明
性狀
本品為水泡眼包裝的包衣劃痕片。
適應症
抑鬱症及相關症狀的治療。強迫症症狀治療。
規格
50mg x 30片
用法用量
抑鬱症 建議起始劑量為每日50 mg或100 mg,晚上一次服用。逐漸增量直至有效。常用有效劑量為每天100 mg,且可根據個人反應調節。個別病例可增至每日300 mg。若每日劑量超過150 mg,可分次服用。世界衛生組織要求,患者症狀緩解後,繼續服用抗抑鬱劑至少6個月。本藥用於預防抑鬱症復發的推薦劑量為每日100 mg。
強迫症 推薦的起始劑量為每日50 mg,服用3-4天,通常有效劑量在每日100-300 mg之間。應逐漸增量直至達到有效劑量。成人每日最大劑量為300 mg,8歲以上兒童和青少年的每日最大劑量為200 mg。單劑量口服可增至每日150 mg,睡前服。若每日劑量超過150 mg,可分2-3次服。如已獲得良好的治療效果,可繼續套用此根據個人反應調整的劑量。如果服藥10周內症狀沒有改善應繼續使用本品。儘管尚無系統資料提示套用氟伏沙明持續治療的最長時間,由於強迫症是一慢性疾病,治療時間可大於10周。根據病人情況仔細調整劑量,使病人接受儘可能低的有效劑量。並應定期評估是否繼續治療。也可考慮同時採用行為療法。
強迫症 推薦的起始劑量為每日50 mg,服用3-4天,通常有效劑量在每日100-300 mg之間。應逐漸增量直至達到有效劑量。成人每日最大劑量為300 mg,8歲以上兒童和青少年的每日最大劑量為200 mg。單劑量口服可增至每日150 mg,睡前服。若每日劑量超過150 mg,可分2-3次服。如已獲得良好的治療效果,可繼續套用此根據個人反應調整的劑量。如果服藥10周內症狀沒有改善應繼續使用本品。儘管尚無系統資料提示套用氟伏沙明持續治療的最長時間,由於強迫症是一慢性疾病,治療時間可大於10周。根據病人情況仔細調整劑量,使病人接受儘可能低的有效劑量。並應定期評估是否繼續治療。也可考慮同時採用行為療法。
不良反應
噁心,有時伴嘔吐,服藥2周后通常會消失。
在對照的臨床觀察中出現的發生率大於1%或大於安慰劑組的其它不良反應報告有:
中樞神經系統:嗜睡、眩暈、頭痛、失眠、緊張、激動、焦慮、震顫;
消化系統:便秘、厭食、消化不良、腹瀉、腹部不適、口乾;
皮膚:多汗;
其它:無力、心悸、心動過速。輕微心率減慢(2-6次/分)。
與其它5-羥色胺再攝取抑制劑類似,極個別報導有低鈉血症,停用本藥,此情況逆轉。一些患者可能由於抗利尿激素分泌異常綜合徵引起,大部分病例為老年患者。
出血性疾病:見“注意事項”。
體重增加或減少偶有報導。
如突然停用本藥,下列症狀偶有發生:頭痛、噁心、頭暈和焦慮。
上述症狀有些可能因患者本身的抑鬱症所致,而不一定與藥物相關。
在對照的臨床觀察中出現的發生率大於1%或大於安慰劑組的其它不良反應報告有:
中樞神經系統:嗜睡、眩暈、頭痛、失眠、緊張、激動、焦慮、震顫;
消化系統:便秘、厭食、消化不良、腹瀉、腹部不適、口乾;
皮膚:多汗;
其它:無力、心悸、心動過速。輕微心率減慢(2-6次/分)。
與其它5-羥色胺再攝取抑制劑類似,極個別報導有低鈉血症,停用本藥,此情況逆轉。一些患者可能由於抗利尿激素分泌異常綜合徵引起,大部分病例為老年患者。
出血性疾病:見“注意事項”。
體重增加或減少偶有報導。
如突然停用本藥,下列症狀偶有發生:頭痛、噁心、頭暈和焦慮。
上述症狀有些可能因患者本身的抑鬱症所致,而不一定與藥物相關。
禁忌
禁用於對馬來酸氟伏沙明或其他輔料過敏的患者。
注意事項
抑鬱症病人自身常有自殺傾向,常在症狀明顯改善前持續出現。
對肝或腎功能異常的病人,起始劑量應較低並密切監控。偶見無已知肝功異常的患者服藥後出現肝酶升高,且多伴臨床症狀。若出現此情況,應立即停藥。
動物實驗未發現本品可引發驚厥 ,但有癲癇史的患者應慎用,如驚厥發生應立即停用本品。
有報告套用5-羥色胺再攝取抑制劑有皮膚黏膜異常出血,如瘀斑和紫癜。同時套用影響血小板功能的藥物(三環類抗抑鬱藥,阿司匹林,非甾體類抗炎藥等),以及有不正常出血史患者慎用。
健康志願者,每天服用本品150 mg,對駕駛或機械操作沒有影響。但有報告表明,用藥後可能會出現睏倦,駕駛與操作機器者應注意。 宜用水吞服,不應咀嚼。
對肝或腎功能異常的病人,起始劑量應較低並密切監控。偶見無已知肝功異常的患者服藥後出現肝酶升高,且多伴臨床症狀。若出現此情況,應立即停藥。
動物實驗未發現本品可引發驚厥 ,但有癲癇史的患者應慎用,如驚厥發生應立即停用本品。
有報告套用5-羥色胺再攝取抑制劑有皮膚黏膜異常出血,如瘀斑和紫癜。同時套用影響血小板功能的藥物(三環類抗抑鬱藥,阿司匹林,非甾體類抗炎藥等),以及有不正常出血史患者慎用。
健康志願者,每天服用本品150 mg,對駕駛或機械操作沒有影響。但有報告表明,用藥後可能會出現睏倦,駕駛與操作機器者應注意。 宜用水吞服,不應咀嚼。
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
動物繁殖實驗未發現高劑量的本藥對繁殖能力的損害及致畸作用。但通常孕期應慎服任何藥物。本藥可少量排入乳汁,故服藥期間應停止哺乳。
兒童用藥
因臨床數據不足,本品不推薦給兒童使用。
老年用藥
老年人常規用量與年輕患者相比無顯著臨床差異。然而,對老年患者調整劑量時,應緩慢增量。
藥物相互作用
本品禁與單胺氧化酶抑制劑合用,如果病人由服用單胺氧化酶抑制劑改服本品,治療初期應注意:如為不可逆轉的單胺氧化酶抑制劑,至少應停藥2周;如為可逆轉的單胺氧化酶抑制劑(如嗎氯貝胺),可於停藥後1天改服本品。
若停用本品治療,在改用單胺氧化酶抑制劑之前至少應停藥1周。
本品可使經肝臟代謝的藥物分解速度減慢。當與華法令、苯妥英、茶鹼和卡馬西平等合用時,即會產生明顯的臨床效應。如合用,請調節這些藥物的劑量。
本藥可增加經氧化代謝的苯丙二氮的血漿濃度。有報告表明,本藥可增加三環類抗抑鬱藥原有的穩態血漿濃度。建議本品不與三環類抗抑鬱藥同時套用。
本品可提高心得安的血漿水平,同服時建議減少心得安的劑量。
本品與華法令合用兩周,華法令的血漿濃度明顯增加且凝血時間延長。患者在口服抗凝劑和氟伏沙明時,應監測凝血時間,並相應調整氟伏沙明的劑量。
治療嚴重的,已抗藥的抑鬱患者,本品可與鋰劑合用。但鋰和色氨酸可能加重氟伏沙明的5-羥色胺能作用。
未觀察到本品與地高辛和阿替洛爾的協同反應。
與其它精神科用藥一樣,在本藥用藥期間應避免攝入酒精。
若停用本品治療,在改用單胺氧化酶抑制劑之前至少應停藥1周。
本品可使經肝臟代謝的藥物分解速度減慢。當與華法令、苯妥英、茶鹼和卡馬西平等合用時,即會產生明顯的臨床效應。如合用,請調節這些藥物的劑量。
本藥可增加經氧化代謝的苯丙二氮的血漿濃度。有報告表明,本藥可增加三環類抗抑鬱藥原有的穩態血漿濃度。建議本品不與三環類抗抑鬱藥同時套用。
本品可提高心得安的血漿水平,同服時建議減少心得安的劑量。
本品與華法令合用兩周,華法令的血漿濃度明顯增加且凝血時間延長。患者在口服抗凝劑和氟伏沙明時,應監測凝血時間,並相應調整氟伏沙明的劑量。
治療嚴重的,已抗藥的抑鬱患者,本品可與鋰劑合用。但鋰和色氨酸可能加重氟伏沙明的5-羥色胺能作用。
未觀察到本品與地高辛和阿替洛爾的協同反應。
與其它精神科用藥一樣,在本藥用藥期間應避免攝入酒精。
藥物過量
症狀 最常見的是胃腸症狀 (噁心、嘔吐、腹瀉)、精神不振、眩暈。其它如心臟症狀(心動過速、心動過緩、低血壓)、肝功異常、驚厥及昏迷等也有報導。迄今為止,報告過量服用本藥已超過300例。最高劑量為10,000 mg,該患者經對症治療完全康復。偶有患者因有意服用過量本藥,併合用其它藥物而致較嚴重的合併症。
治療 尚無本品的特異性拮抗劑。如服用過量,應儘快排空胃內容物並對症治療。建議反覆使用活性碳。利尿和透析未見良好效果。
治療 尚無本品的特異性拮抗劑。如服用過量,應儘快排空胃內容物並對症治療。建議反覆使用活性碳。利尿和透析未見良好效果。
藥理毒理
本藥是作用於腦神經細胞的5-羥色胺再攝取抑制劑,對非腎上腺素能過程影響很小。同時受體結合實驗表明,本藥對α-腎上腺素能、β-腎上腺素能、組胺、毒蕈鹼、多巴胺或血清因子受體幾乎不具親和性。
藥代動力學
口服後完全吸收。服藥後3-8小時即達最高血漿濃度。單劑量服用的血漿半衰期為13-15小時,多次服用後的血漿半衰期為17-22小時。如果維持劑量不變,10-14天后可達穩定的血漿水平。本藥主要在肝臟中代謝,氧化成9種代謝產物,經腎臟排泄。兩種主要的代謝產物幾乎無藥理學活性。體外實驗表明,80%的氟伏沙明可與人體血漿蛋白結合。
貯藏
本品應保存在乾燥、避光處。
生產企業
荷蘭蘇威製藥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