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西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縣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運營政策和實施辦法。負責縣內職業介紹機構的審核和監管。負責對縣直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指導全縣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執行情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西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地點:蘭西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其他事項,附則,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及綏化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事業發展規劃;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縣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負責對人力資源職業中介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技工教育工作;組織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的實施意見;擬訂鄉、鎮、社區基層就業工作發展規劃,指導基層工作體系建設;擬訂創業促就業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執行國家、省及綏化市關於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福利與離退休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貫徹執行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辦法;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推薦和培養工作;組織、協調、落實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蘭(回蘭)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組織實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制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執行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政府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落實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三)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四)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文電管理、信息發布、安全保密、聯絡接待、政務公開及會議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局機關日常工作的綜合協調、督辦落實;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出國人員政審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組織、協調重大課題的調研;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工作;審核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行政處理、行政許可項目和行政處罰程式及行為的合法性;承辦相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組織參加有關執法監督人員的培訓、考核;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涉外法律事務;負責普法宣傳工作;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制度,監督、檢查、指導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受理、交辦、轉送、督辦、複查、覆核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集體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對信訪信息進行匯總並提出建議。
(二)考試錄用與人才流動開發股 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組織實施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完善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辦法,承擔縣政府機關公務員及縣直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登記管理工作;承擔縣、鄉鎮政府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審核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人力資源開發和流動政策,指導鄉鎮(街道)、社區人力資源開發和流動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提出人員調配意見,承辦政府機關公務員的轉任及縣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工作;擬訂縣屬事業單位年度公開招聘人員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政府機關股級(含股級)以下公務員和縣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三)職業能力建設股 擬訂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勞動預備制度;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及發展規劃的實施意見;執行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建立和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鑑定、開發、人才培養,指導職業技能競賽;指導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工人技術等級培訓、考核和資格認定,組織國中高級技工、技師、高級技師的評審工作;擬訂技工學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負責技工院校設立審核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設立審批事宜;指導技工院校招生、推薦就業、教學管理和教材建設工作;指導師資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技工院校評估工作。
(四)職稱管理股 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承辦全縣擬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核推薦;組織擬晉中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評審、審批;組織擬晉初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評審;開展農民高級技師、技師的評審、審批工作;負責縣直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會的組建管理;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實施;負責大中專畢業生定職、專業技術人員流動職務認定及相近專業改職審批手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執業資格考試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資料庫建設。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聘用契約制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擬訂事業單位招聘縣外人員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審核並辦理縣直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聘任備案手續。
(五)勞動關係股 負責企業職工檔案及勞動關係認定;執行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組織實施勞動契約備案;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承辦縣直企業職工調配事宜;監督執行國家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監督執行企業職工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審核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監督協調外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實施企業職工工資巨觀調控;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和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及有關政策;參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契約備案工作;審核縣直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牽頭負責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建設工作;參與省、綏化市級勞動模範推薦與縣級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六)工資股 貫徹執行並組織實施國家、省制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津貼補貼政策;研究擬定全縣有關工資和津補貼政策的規定和具體實施意見;負責縣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及工資性補貼的工資審批工作;檢查指導縣直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工作;建立和完善個人工資資料庫。
(七)福利與離退休人員管理股 負責縣直機關、事業單位科級以下工作人員離退休審批;負責股級(含股級)以下工作人員工齡認定和計算;負責縣直機關福利費的計算提取、管理使用和全縣福利費扶貧工作;負責縣直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津補貼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審批。
(八)考核獎懲與職位管理股 負責縣政府機關和縣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擬訂縣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及人員,指導和協調縣政府直屬各部門獎勵表彰工作;承辦公務員稱號的授予、表彰;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省級以上勞動模範享受榮譽津(補)貼的審核工作;承擔公務員管理的綜合性政策研究,起草涉及公務員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負責縣政府機關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非領導職務設定的管理工作;完善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制度;審核全縣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完善公務員競爭上崗、公開選拔制度並組織實施;完善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申訴控告制度並組織實施。
(九)工傷保險股 擬訂全縣工傷保險配套政策、改革方案、發展規劃、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確定全縣工傷保險繳費比率,執行基金收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落實基金管理政策、規則;組織實施全縣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鑑定及再次鑑定工作;組織實施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承擔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認定及監督檢查;指導監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業務管理工作;承擔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人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股 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相關制度;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組織實施仲裁員資格制度;抓好勞動仲裁院建設工作;負責中省縣直企業和駐軍及縣屬企業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
(十一)規劃與財務基金監管股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系統統計管理工作;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承擔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工作;承擔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建設,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資產管理、財務綜合、財務預決算和審計工作;承擔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的審核工作;監督管理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及再就業補貼等社會保障專項資金;監督審計直屬單位基金及財務運行狀況,並參與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培訓與監督股(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 擬訂政府機關公務員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國家公務員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完善政府機關公務員培訓登記制度和評估辦法;指導協調各鄉(鎮)、各部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強化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承擔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監督工作。貫徹執行引進國外智力方面的法規、政策;開闢引進國外智力渠道,與國外政府、民間團體及專家組織建立國際人才交流與合作關係;承擔全縣引智項目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組織引智工作經驗交流、引智成果推廣套用及引智示範基地(縣)管理工作;負責有關引進智力項目的對外聯絡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引智項目經費;負責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辦理外國專家證),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介紹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境外組織資格認可,組織派遣團組和人員赴境外培訓的機構資格認定。
機關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30名,工勤編制2名。
領導職數:局長1職,副局長2職,股長13職。

其他事項

(一)縣勞動就業局、縣人才開發中心、縣機關事業保險局、縣醫療保險局作為公共服務機構繼續保留。
(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全部隸屬於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其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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