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三)負責編制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建設項目投資計畫;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交通運輸體系建設等重大工程項目的前期論證和項目儲備;負責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工作;審查或會審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
(四)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招投標、工程造價、工程監理的管理工作;負責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參與工程質量、重大工程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負責新區範圍內勘察設計行業管理;負責建築工程項目的規劃方案和初步設計審批;參與規劃方案的審查;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等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隔震消能)工作和舊有建築物的抗震加固。
(六)負責新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管理;負責管理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工作, 按照規定收取易地建設費;監督檢查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情況;負責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七)負責建設科技工作,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的責任;監督實施新區建設行業科技發展和建築節能政策;負責建築節能減排和房屋牆體材料革新的監督管理;負責太陽能等新型能源在建築工程中的套用。
(八)負責給水、排水、中水、燃氣、供熱、環境衛生、市政設施等城市公用事業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市政公用行業的特許經營管理和市場化改革;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城建檔案管理及城建統計;聯繫協調電力方面的工作。
(九)負責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和推進住房制度改革;負責房地產業行業、物業行業管理、房屋測繪、保障性住房、商品房預售、房屋權屬登記及房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項目手冊備案、項目管理。
(十) 指導新區村鎮建設;負責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負責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十一)負責新區範圍內公路、交通運輸行業的發展規劃、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責任;承擔交通運輸市場監督責任;聯繫協調中川機場、蘭州鐵路局和有關交通運輸方面的工作。
(十二)負責各類建設行政事業性規費的徵收;會同新區財政局管理城市建設維護資金;負責各類城建投資形成的城市基礎設施國有資產的產權管理。
(十三)負責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
(十四)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城鄉建設管理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