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自然資源局

蘭州市自然資源局

蘭州市自然資源局是蘭州市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為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自然資源局
  • 隸屬:蘭州市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按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市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統籌銜接其他種類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落實城鄉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並落實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建立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項目庫。
(八)負責組織全市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全市地質勘查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推動全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實施國家和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根據授權,對縣、鄉(鎮)政府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全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測繪重大違法案件及城市規劃區內已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法建設行為。指導縣、鄉(鎮)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負責市轄區規劃範圍內的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與規劃管理及批後管理和監督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資源廳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市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按照中央頂層設計和省、市黨委政府的部署,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依法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信息、安全保密、機要、檔案、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綜治、維穩、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情況、上級領導重要指示落實情況和重大項目自然資源工作的督辦工作。監督管理市自然資源局派駐市政府政務大廳工作。
2、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機構設定、職能分工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福利保險、幹部教育培訓、幹部和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組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公務員招錄、遴選、選調、人員交流、登記、獎懲、績效考核等相關管理工作。負責所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申報、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自然資源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有關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3、綜合科
承擔組織編制全市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局重要檔案文稿,負責綜合性政策檔案的會簽、會審。組織協調推進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性改革有關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負責目標管理工作。負責人大議案、政協提案的辦理。
4、政策法規科
承擔自然資源領域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起草工作,制定各項工作制度和業務流程。承擔本部門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自然資源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局系統法律法規學習和法治宣傳培訓等工作。承擔法律法規諮詢、查詢和行政複議等工作,組織協調行政應訴有關工作。牽頭擬訂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的法規草案、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承擔本部門的營商環境建設和涉及本部門的“放管服”改革相關工作。對執行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相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
5、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按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落實全市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專項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全市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具體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負責組織全市不動產確權和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承辦跨縣的權屬爭議調處工作。
6、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科
組織落實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
7、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科
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相關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和土地儲備工作。負責市轄區規劃範圍內的土地儲備管理工作。承擔報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8、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科
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組織擬訂國有建設用地年度供應計畫,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及基準地價更新工作。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和節約集約利用政策,負責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及流轉工作,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工作。
9、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科
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工作。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承擔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審批的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統籌銜接其他種類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負責指導縣(縣域)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審查及報批工作。
10、詳細規劃編制科
組織編制市轄區規劃範圍內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和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全市重大專項規劃,負責市轄區規劃範圍內詳細規劃的調整和維護工作。組織編制重點地區的城市設計,負責對重要和重大建設項目提出具體規劃設計要求。擬訂鄉鎮規劃、村莊規劃相關政策,指導鄉鎮規劃、村莊規劃編制,審查鄉鎮規劃。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
11、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科(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市轄區範圍內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工作。承擔市轄區範圍內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審查工作,提出儲備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審核發放《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承擔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12、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科
負責市轄區規劃範圍內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承擔市轄區規劃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建築設計方案的審查工作,審核發放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市轄區範圍內建築外立面裝飾和色彩的審查並指導實施。指導各縣建設項目規劃管理工作,核發市轄區範圍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13、基礎設施規劃管理科
負責市轄區規劃範圍內各類市政工程及基礎設施規劃、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的審查與綜合管理。協調和參與全市城鄉重大基礎設施規劃的編制。負責全市重大交通、能源、水利、環保等基礎設施項目和市轄區市政公用、軌道交通、人防、道橋、涵洞、管線、桿塔等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及與市政公用、軌道交通、管線工程相關的各類構築物的規劃審核,核發基礎設施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參與竣工驗收。
14、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與耕地保護監督科
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監督實施用途管制政策。擬訂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落實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徵收的審核、報批工作。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落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15、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科
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16、地質勘查管理科
組織編制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組織落實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17、礦產資源管理科
組織編制礦產資源規劃,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登記、統計及壓覆礦產資源相關管理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貫徹執行礦業權管理政策,承擔探礦權、採礦權審核及市本級登記發證的採礦權價款評估、審批登記和出讓工作。依法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承擔全市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優勢礦種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牽頭負責全局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監督指導縣的礦業權管理工作。
18、測繪和地理信息管理科
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測繪和地理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市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監督管理測繪地理信息的獲取及套用,指導開展測繪地理信息的科研、合作、交流等工作。負責測繪資質、資格管理。監督實施國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組織、指導應急測繪保障工作。負責全市各類自然資源數據管理平台的組織建設、管理、運行維護等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全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並配合做好職責範圍內相關智慧城市建設工作。負責局政務網建設、維護和安全等技術支撐工作。
19、執法監督科
負責查處跨區域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指導協調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對全市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內已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協調跨縣空間規劃和違法案件及礦山超層越界開採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指導縣自然資源執法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執法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國有建設用地、各項建設工程規劃的批後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建設工程驗線和規劃竣工核實,核發《建設工程規劃竣工驗收合格書》。牽頭並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自然資源督查整改等工作。
20、財務與資金運用科
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規章,負責機關和派出機構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等工作。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

現任領導

局長:宋錦榮
副局長:張東賢、王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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