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軌道交通站點命名規則》是蘭州市民政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軌道交通站點命名規則
- 發布日期:2023-12-18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蘭州市軌道交通站點命名工作,加強捷運車站名稱管理,根據《地名管理條例》及《甘肅省地名管理辦法》《蘭州市地名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列入蘭州市新建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的軌道交通站點命名工作。
第三條 蘭州市軌道交通站點命名由市民政局會同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委、市城管委、相關縣區人民政府及市軌道公司,根據地名管理法規相關規定和職責分工進行前期調研論證和審核,包括初擬名稱,現場查驗,徵求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專家論證等。
第四條 軌道交通站點通名為“站”,站點專名命名應符合簡潔明了、易記好找,方便出行和運營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軌道交通站點專名命名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國家及省、市地名管理法規關於地名命名的相關規定;
(二)以弘揚地名文化,優先使用老地名,反映歷史文化特色為主線,遵循“規範性、穩定性、識別性”原則;
(三)站點命名應遵循“名地相符、指示明確、用字規範、易記好找”原則;
(四)站點命名應遵循“與整體協調、與規劃協調”原則;
第六條 軌道交通站點命名一般按以下規則派生:
(一)站位所在的區片或村落、鎮(街道)名稱;
(二)與車站相連或距離相近的標誌性公共場所、建築物名稱;
(三)站位所在的道路名稱;
(四)無上述名稱或上述名稱不符合要求,以及徵求意見的相關方未能對捷運車站的擬命名名稱達成一致的,由軌道交通管理經營單位根據徵求意見情況選定命名方案,並按程式報批;
(五)兩條及以上捷運線路的同一換乘車站應當使用同一名稱,並以最先命名的名稱為準。
第七條 軌道交通站點命名應當遵守下列禁止性規定:
(一)不得使用有損國家主權、民族尊嚴和領土完整的字詞;不得使用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或者可能產生其他社會不良影響的字詞;不得使用具有廣泛知名度和固定中文譯法的外國地名;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名稱及其簡稱。
(二)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使用外文、繁體字、異體字、自造字、阿拉伯數字、生僻字、標點符號等;
(三)不得使用企業字號、商標名稱以及商業性建築物、設施名稱;
(四)不得與蘭州市或與蘭州市互聯互通的外地捷運線網的捷運車站重名,避免同音、近音、歧義;
(五)不得違反國家及省、市地名管理法規其它禁止性規定。
第八條 經批准命名的軌道交通站點名稱為標準名稱。相關部門和軌道交通管理經營單位因工程立項、規劃、設計、建設等需要,對外公布、懸掛、張貼、宣傳等使用的非標準名稱,應當特別說明或在顯著位置註明為捷運車站的項目名稱、規劃名稱或工程名稱。軌道交通線路開通運營後,對外公布、懸掛、張貼、宣傳應使用標準名稱,避免誤導公眾。
第九條 軌道交通站點命名後應保持穩定,不得隨意更名。確需更名的,由蘭州市民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及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地名管理法規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重新開展風險評估、專家論證、徵求意見等工作。
第十條 本規則由蘭州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