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蘭州市委辦公廳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蘭州市紅古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蘭辦發〔2010〕45號)和《中共蘭州市紅古區委蘭州市紅古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紅古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區委發〔2010〕23號)精神,設立蘭州市紅古區林業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增加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林業生態建設工程管理職責。
2、加強國家公益林管理職責。
3、加強林業發展計畫和項目資金管理職責。
4、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
(一)依法負責在轄區內宣傳和貫徹實施國家、省、市林業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行使林業行政管理和執行林業法律法規職能,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施管理和監督。
(二)負責全區造林綠化工作。依據行業標準編制全區造林規劃和年度營造林計畫,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監督管理林木、花卉種苗的生產、流通和使用;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
(三)負責全區林業產業發展工作。調整林業產業結構,指導經濟林果、濕地、花卉、野生動植物資源開發利用、林產品儲藏加工等林業產業的發展與管理。
(四)依法負責對轄區內的森林、林木、林地和濕地資源的清查和管理,開展荒漠化監測工作,建立資源檔案制度,掌握資源變化情況。
(五)依法負責轄區內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工作,查處違法獵殺野生動物和盜採野生植物的行為。負責及時、準確查處林政案件,整頓木材加工網點的經營秩序,嚴厲打擊亂砍濫伐和偷盜毀林案件,保護森林資源不受破壞。
(六)依法負責征占用林地的勘驗審批和林權證的審核工作,按照年度採伐限額審核和發放採伐證,控制林木採伐量;負責轄區內森林植物檢疫證的辦理和檢疫對象的封鎖撲滅工作;負責種苗生產和經營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和種苗調運的檢查、檢驗工作。
(七)依法負責指導、協調、監督轄區內森林防火工作,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和年度森林防火實施方案,組織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承擔區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負責全區林業資金和資產管理工作,編制本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專項資金。
(九)依據國家和省市三北防護林建設工程、退耕還林工程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本區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負責工程建設的計畫落實、作業設計、檢查驗收、檔案管理。
(十)依法組織貫徹執行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和國土綠化的宣傳發動工作。
(十一)負責轄區內國家重點公益林資源消長變化的動態管理、管護隊伍的組建和管理、年度管護實施方案的編制和實施、生態效益補償資金年度計畫編制和資金運轉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組織本區林業技術培訓和技術推廣工作,開展對外合作和技術交流工作,組織林業科技項目的篩選、論證、申報立項和實施。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市林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林業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行政辦公室
(二)計畫財務辦公室
(三)資源林政辦公室
(四)森防種苗辦公室
(五)公益林辦公室
(六)三北防護林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