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物價局

根據《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蘭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辦發〔2009〕100號)和《中共蘭州市委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蘭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蘭發〔2010〕2號)精神,設立蘭州市物價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物價局
  • 設立時間:2010年
  • 本質:市政府工作部門
  • 建制:正科級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下放的職責
1.全市農產品、工業品、公用事業、壟斷行業和公益性服務價格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成本調查和監審職責,由蘭州市價格成本監審局承擔。
2.全市司法、行政執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及仲裁機構辦理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案件涉及的財產進行價格鑑定的職責,由蘭州市價格認證中心承擔。
3.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將部分區域性較強,又不宜於市場統管的價格和經營性收費委託縣、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管理,報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三)加強的職責
完善價格巨觀管理,做好價格總水平調控;健全和完善政府定價機制,加強對政府定價(收費)的管理,重點管理好政府定價,規範政府定價管價行為;加強對蘭州市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及民生價格變動情況的監測,強化價格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工作,進一步完善價格調控手段;加強價格調查研究、綜合協調、成本監審等基礎性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物價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起草並組織實施全市有關價格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提出全市價格改革和價格調整政策、計畫的建議;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政府的價格改革方案。
(二)提出綜合運用價格政策和其他經濟政策以及法律、行政等手段調控市場,保持全市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的建議;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承擔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負責制定全市價格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分析巨觀經濟形勢和價格走勢,監測預測重要商品、服務價格以及價格總水平變動,發布市場價格信息,擬訂全市價格總水平年度調控目標,組織實施價格調控措施;依法履行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
(四)負責全市價格工作的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以及縣、區人民政府的價格工作;銜接平衡區域市場價格水平;協調處理價格爭議;依法規範行業組織和經營者的價格行為。
(五)擬訂和調整市級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價格、服務價格、房地產價格和收費標準,規定作價(收費)原則和作價辦法,並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對市場調節的關係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必要時通過提價申報、差率控制和提價備案等措施進行間接調控。
(六)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益事業收費、公用事業收費、中介服務收費和重要經營收費;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七)負責組織開展全市價格和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查處價格欺詐、價格歧視、價格壟斷以及低價傾銷等各種價格違法和亂收費行為;依法授權或委託價格監督檢查機構開展價格監督檢查;負責指導民眾物價監督組織開展價格監督檢查工作。
(八)負責民眾價格舉報、投訴和諮詢工作;依法審理、處罰價格違法案件;負責對價格(收費)申訴案件進行複議和裁決;負責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明碼標價工作,開展全市價格誠信活動;負責開展價格公共服務工作;指導價格社會監督工作。
(九)負責組織政府定價項目的價格(收費)聽證、價格調整徵求意見座談會、價格行政處罰聽證。
(十)負責全市農產品、工業品、公用事業、壟斷行業和公益性服務價格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成本調查和監審工作,研究、分析變化趨勢,為政府制定或調整價格政策提供決策依據。
(十一)負責對全市司法、行政執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及仲裁機構辦理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案件涉及的財產進行價格鑑定;負責全市價格評估、價格鑑證的覆核裁定;負責價格諮詢、調整價格矛盾、價格糾紛處理等工作;承擔全市價格評估機構及人員的雙認定工作;指導中介機構的價格鑑證工作。
(十二)指導、協調縣、區價格主管部門業務管理工作;指導企業用好市場調節商品價格的定價權事宜;組織、指導各業務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
(十三)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價格工作的宣傳;指導市價格協會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協助局領導組織管理機關日常行政事務工作;負責起草全市年度及階段性價格工作安排意見、價格工作總結報告和其他綜合性工作材料;負責會議組織、公文處理、行文審核、機要保密、檔案管理、檔案列印工作;催辦市委、市政府領導批示和交辦事項,督促落實局黨組會、局長辦公會及局務會的決定事宜;負責管理財務、資產、車輛、治安保衛、外事和接待聯絡工作;負責督促和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及信訪接待工作;編寫價格簡報,報送價格政務信息。
政策法規調控處
負責組織擬訂地方性價格法規草案及綜合性價格規章、制度、辦法,會同有關處、室擬定實施細則、實施辦法,並對價格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核;依照法定程式負責實施價格和收費聽證、價格行政處罰聽證工作;負責監督執行價格行政執法責任制;擬訂年度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責任目標和調控措施及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和考核;負責編制全市價格改革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負責全市明碼標價工作的管理及標價簽審批、監製和印製發行工作;指導市價格協會工作和縣、區價格主管部門業務工作;組織開展價格誠信活動。
商品價格管理處
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有關商品價格調價方案、作價原則和作價辦法;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制定和調整有關商品價格,規定作價原則和作價辦法,並對其實行監審;依法對商品價格決策聽證項目、方案提出審核建議;調查、分析、預測重要商品價格與供求變動趨勢,銜接毗鄰地區之間重要商品價格水平;負責規範行業組織和企業價格行為;指導各縣、區及市級有關部門商品價格管理工作。
服務價格管理處
組織實施國家和省管理的服務價格調整方案和管理制度,並提出調整建議;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制定全市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制定和調整有關服務價格,規定作價原則和作價辦法;負責全市服務價格的規範和管理工作;依照規定辦理有關單位的《經營性收費許可證》,並定期審驗及換證;負責規範服務行業價格行為,進行價格等級評定及管理;指導市級有關部門和各縣、區服務價格管理工作。
房地產價格管理處
組織實施國家及省房地產價格改革方案和管理制度,並提出相應的調整意見;負責制定並公布我市土地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標準、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標準、土地使用租金、直管公房租金、工商業用房租金標準,與有關部門共同負責土地價格管理工作;負責監管普通商品住房成交價格;負責制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等管理辦法;審批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價格,核定房屋重置價格、公有住房出售成本價格、房地產中介及拆遷動遷勞務的標準;負責審核全市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負責全市建築取費、房地產中介取費的發證和年審工作;指導市級有關部門和縣、區房地產價格管理工作。
收費管理處
承擔國家、省管收費項目及標準的調整方案和管理制度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並提出相應的調整建議;依法管理、審核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並按規定程式報批;擬定收費改革計畫、方案及管理辦法,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批市管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依照規定,組織落實收費許可證制度,辦理《收費許可證》,並定期審驗及換證,規範收費單位的收費行為;會同市級有關部門負責清費治亂減負工作;依法對重要收費決策聽證項目、方案提出審核建議;協調處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方面的爭議;指導市級有關部門和各縣、區收費管理工作。
價格監測處
負責對蘭州市的市場價格進行監測;負責蘭州市價格信息網路的開發建設與維護工作;發布價格監測信息;負責對蘭州市重要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及民生價格的變動情況進行跟蹤、採集、分析、上報;實施價格預測和預警並提出政策建議;組織開展價格監測調查巡視工作,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變化及其影響因素進行市場巡查和重點調查,掌握市場價格動態,發現價格異動的傾向性、苗頭性、趨勢性問題並向市政府報告。
物業收費管理處
組織實施國家及省價格主管部門物業收費改革方案和管理制度,並提出相應的調整意見;負責制定物業服務收費及物業小區停車場收費管理辦法;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批全市物業小區的物業收費標準;審批並辦理全市物業收費的發證和年審工作;審批物業小區中央空調冷暖風收費標準;制定物業小區停車收費標準、二次轉供熱價格、二次轉供水設施運行費、二次轉供電線路損耗費標準及樓道亮化收費標準;指導市級有關部門和縣、區物業收費管理工作。
人事處
承辦局黨組會議有關人事的決定事宜;擬訂完善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各項人事管理規章制度;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組織、機構編制、人事及勞動工資統計工作;負責幹部職工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隊伍建設工作。
蘭州市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價格調節基金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有關價格調節基金征管工作的政策規定;擬定國家、省、市相關政策的實施辦法和細則,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全市價格調節基金中長期規劃、年度徵收和使用計畫;負責全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工作;負責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的審核和跟蹤督查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平抑市場價格措施的建議,並按授權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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