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消火栓管理辦法》在2014.03.26由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蘭州市委副書記、市長袁占亭簽發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1號),出台新修訂的《蘭州市消火栓管理辦法》。《蘭州市消火栓管理辦法》於2014年3月19日經市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14年5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消火栓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蘭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4.03.26
- 實施時間:2014.05.10
《蘭州市消火栓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3月19日市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5月10日起施行。
2014年3月26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火栓的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甘肅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火栓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等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消火栓,是指與供水管網連線,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於火災預防和滅火援救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具體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市政消火栓);
(二)單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單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區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居民住宅區消火栓)。
第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消火栓的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編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統等規劃時,應當包括市政消火栓設定的內容,並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同時應當徵詢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第六條 市政消火栓的建設應當與公共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
單位、居民住宅區配建的消火栓,應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
第七條 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補建、遷建、拆除等工作,並負責督促供水企業按照專業系統規劃和技術標準,具體落實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及其給水管線的鋪設等工作。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或者遷建消火栓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同意。
第八條 消火栓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市政消火栓的安裝應當規格統一,符合防凍、抗壓要求,設定明顯標誌。
第九條 市政消火栓建成後,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有關單位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市政消火栓的監督管理和日常檢查,定期對市政消火栓進行測試,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編號、建檔等工作。
第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政消火栓的維護保養,發現市政消火栓損壞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損壞報告的,應當及時修復,確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條 單位消火栓由產權單位進行管理維護。
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由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維護;對未交付物業服務企業的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由產權單位進行管理維護。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單位、居民住宅區的消火栓管理、維護和保養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經費應當納入城市建設總投資,維護經費按照規定從城市維護經費中列支。
單位消火栓的建設經費和維護保養經費由產權單位承擔。
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的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維護保養經費應當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五條 對發現有損壞消火栓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義務。
第十六條 消火栓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因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應當取得供水企業的臨時使用證明,並按照臨時使用證明規定的時間、地點使用。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消火栓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0日起施行。2006年4月20日頒布的《蘭州市消火栓管理辦法》(蘭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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